針對“羅某宇墜樓事件”情況通報的家屬聯合公開通報說明

2025年6月13日,湖南當地所謂“聯合調查組”發佈關於“羅某宇墜樓事件”的情況通報,引發媒體關注。針對該通報,羅帥宇家屬結合全部客觀事實以及部分相關證據材料,特此通報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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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3日,湖南當地所謂“聯合調查組”發佈關於“羅某宇墜樓事件”的情況通報,引發媒體關注。針對該通報,羅帥宇家屬結合全部客觀事實以及部分相關證據材料,特此通報說明如下:

一、“聯合調查組”組成屬於“自己查自己”,調查內容完全不具有可信度。

1.“聯合調查組”組成單位完全不適格,“自己查自己”不具有可信度,嚴重違背客觀事實與基本邏輯常識。聯合調查組由湖南衛健委、長沙公安局和中南大學組成,但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正是本案直接利害關聯方(羅某宇生前隸屬該院)。讓涉事醫院參與自身案件的“自查自糾”,違背基本司法原則。此前認定羅某宇“自殺”的結論亦由當地長沙公安局某分局作出,家屬也就是對當地公安所謂“自殺”結論嚴重不服。此次調查實質就是“自己查自己”,該回避部門完全沒回避,所謂通報內容完全不存在可信度。同時,通報中也未披露調查組成員名單及應當迴避的人員。鑑於此,請求本公共事件由國家衛健委、國家監察委、公安部組成獨立聯合調查組介入全面徹查。

二、當地聯合調查組故意隱購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自願支付85.3萬元款項真實情況。

1.家屬提供的85.3萬元銀行轉賬記錄證據,證實案發後,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爲了掩蓋真相,反覆勸說家屬,當時冢屬陷入悲痛之中,醫院稱自願支付家屬85.3萬鉅額款項,但是調查組通報中刻意隱蹣,也未解釋爲何要求家屬簽署保密協議,而且保密協議也均未給家屬。若真爲自殺,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實際法律上根本無責,醫院爲何又自願支付 85.3萬元鉅款呢?這符合常識邏輯嗎?

人道主義慰問金 85.3萬鉅款,全國大衆聽說過嗎?合情合理嗎?所謂聯合調查組通報中爲何故意隱瞞這個具體金額的基本事實呢?明顯採取對要點輕描淡寫、避重就輕、忽略關鍵情況,以此顛倒黑白是非。

2.通報稱:“律師伍某某代表家屬向湘雅二醫院提出不合理的鉅額補償要求,醫院予以拒絕”,請問有什麼證據嗎?所謂的鉅額要求又是多少呢?是否能夠明確一下?既然是自殺,85.3萬鉅款醫院爲何要自願主動給呢?家屬作爲普通老百姓,難道還能逼迫如此大醫院給所謂鉅額款項?這符合邏輯常識嗎?

三、對調查組“自殺結論”的嚴厲駁斥,“頭部觸地反彈3米”嚴重違背常識。

1.通報內容中顯示“頭部觸地反彈3米”,嚴重違背科學基本常識,通報稱羅某宇頭部觸地後反彈至7米外,但現場數據顯示:觸地點距牆面4米,反彈點距牆面7米,反彈水平位移達3米;高墜點鏤空孔洞高度僅 0.8米,成年人實際根本無法助跑加速(現場樓頂照片均可證實)。針對這個問題,AI 深度分析後也明確告訴家屬,基於物理規律,人體從 15 樓墜落地面後反彈3米概率爲零,根本不符合物理規律。聯合調查組通報是如何幻想出來,屍體還能反彈3米的呢?
能不能科學合理的解釋一下呢?

2.案發後,家屬陷入悲痛,爲何醫院單位人員以及民警當時反覆勸說家屬不要屍檢呢?儘快火化呢?利用家屬當時悲痛狀態以及對案件程序的信息差匆匆督促火化。但是,事後家屬查詢學習才發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白二十一條規定,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針對死因不明屍體,當時公安爲何不決定解剖查明死因呢?比家屬還急於火化符合常理嗎?

3.通報稱:“2024年5月6日下午3時20分,羅某宇獨自一人進入1棟1單元,沒有他人尾隨,直至5月8日事發前,未離升單元樓。3名室友在羅某宇墜樓時段均來在該小區內”。3名室友三天都不在宿舍,合理嗎?那麼三名室友三天當時都去了哪裏呢?都住在哪裏呢?都不睡覺嗎?有什麼證明能夠證明呢?爲何案發後阻止家屬見室友呢?爲何都躲着呢?請所謂調查組給出合理解釋。

4.通報稱:羅某宇在2023年9月28日、11月27日與本科期間同學羅某微信聊天時說“不想讀博了,找工作”“再讀就要跳樓了”,羅某宇自2024年4月中旬後顯得消瘦。這能成爲所謂自殺的動機嗎?既然稱“再讀博就要跳樓”,重點是羅帥宇根本沒有讀博,那又如何跳樓呢?跳樓的前提條件都沒達到,憑什麼跳樓呢?羅帥宇是一位富有孝心的孩子,原本馬上畢業工作,具有不錯工作前途,事發前幾天還對媽媽稱“以後工作賺錢了父母就不用那麼辛苦了”,人未盡孝,他憑什麼一聲不吭突然跳樓呢?所謂通報強行硬塞的理由符合基本邏輯常識嗎?再者,所謂顯得消瘦也能成爲你們眼中“自殺”的動機理由嗎?

四、對“器官捐獻”與“錄音證據”的深度質疑

1.器官捐獻程序與材料涉嫌系統性造假

倫理審查表漏洞百出:根據供體一個叫吳紅恰的11歲小女孩,父親姓吳,母親的信息缺失。但是,捐獻者親屬電話對應實名查詢卻是顯示叫一個謝更祥的男人,他又是誰呢?怎麼都不是這女孩的父親了呢?這是怎麼回事呢?同時,在倫理委員會表決表當中,有一頂,醫療機構在摘取零件時時,是否已對進行必要的、符合社會倫理道德的處理,選擇是或者否,都沒進行打勾選擇,屬於空白,但是倫理委員卻都簽字了,字體還比較雷同,捐獻這麼重大的事,選項審查都未選擇完成,就全部一律同意,表決材料就如此草率嗎?材料符合要求嗎?【詳見證據《器官捐獻表x《倫理審查表》公開證據,來源羅帥宇電腦,這僅僅是其中之一舉例】

2. COTRS 系統覈查重大存疑:家屬要求公開50例捐獻案例的完整鏈(含供體死亡證明、親屬簽字原件),但調查組僅以“系統查詢”一筆帶過,未提供原始證據鏈,同時自己查自己,自圓其說,如何信服?

3. 錄音證據的斷章取義,存在嚴重鑑定失實。

通報稱所謂錄音系:“內容系正常業務工作交流”,那麼家屬公開羅帥宇與某醫生手術室錄音記錄顯示:“腸道是好的《羅帥宇),錢不到位(某醫牛),切掉就壞死了那他後面咋活呢(羅帥宇),那就看他命了(某醫生)”。錢不到位,就把好的場子場了,不管病人咋活,這是正常業務交流嗎?所謂聯合調查組您們覺得呢?通報稱:“158 段錄音文件,內容都是羅某宇工作、喫飯、閒聊錄音?你們仔細聽了具體內容嗎?這符合基本邏輯常識和事實嗎?

3.針對電腦數據問題,若“羅某宇筆記本電腦數據沒有被刪除”,家屬還能恢復如此多的材料數據嗎?作爲公安機關,你們能力差到了“設有開機密碼就無法開機”的地步嗎?符合基本邏輯常理嗎?你們還要求家屬提供恢復的電腦數據原件,想要掌回電腦原件,你們全部忘了嗎?家屬後續將會—一如實公佈。

五、針對通報“多次前往四川內江、眉山等地與家屬溝通”的回應。

若本案爲自殺,湖南省衛生健康委、湘雅二醫院、長沙市公安局等部門有必要大張旗鼓的多次千里迢迢從湖南跑到四川找家屬嗎?家屬主動說了要見你們嗎?你們爲何如此殷勤找家屬呢?是真的無比“關照慰問”家屬嗎?難道就是爲了當面通報一下所謂調查結果嗎?通報結果直接郵寄家屬不就行了嗎?何必大張旗鼓十多次,耗費時間精力,千里迢迢找家屬呢?你們是不是有次想要強行帶走家屬最後被四川當地警方阻止了呢?你們都學會遺忘了嗎?這符合常識常理嗎?
以上反通報內容,全部屬實,後續如有遺漏,將會一一補充!

同時,作爲羅帥字家屬,一年多以來,東躲西藏,深感維權路上的無比艱辛,
阻力困難重重,也感謝無數大衆與媒體的深切關注與關心!

最後,家屬期待更高級別的獨立聯合調查組,對“羅帥宇墜亡案”重啓刑事立案徹查,而不是“自己查自己”,必須深挖嚴懲背後涉嫌的嚴重違法犯罪分子,家屬只需要一個全面獨立徹查的真相與合情合理的解釋,也會用此生全力追尋真相,全力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還愛子羅帥字一個公道!

羅帥宇父母及其所有親屬
2025年6月14日星期六

文字源自微博賬號@羅帥宇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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