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結局:進一寸的歡喜與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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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寸有一寸的歡喜,進一寸有進一寸的艱難。】
1
法院宣判,塵埃落定,邯鄲三個未成年殺人埋屍案,有結局了。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對被告人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三個人,一個無期徒刑,一個十二年徒刑,一個不予刑事處罰。
沒有死刑。
所以,不少網友們還是很激憤,認爲判罰太輕。
實際上,真要是細緻瞭解過中國法治進程“改進”的人,就會明白,此判決,已經屬於“巨大進步”了。
(影視截圖:《少年法庭》)2
刑事責任,一直都有一個年齡門檻,就是要滿16週歲。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
所以,多數時候的校園霸凌,其‘主要犯罪嫌疑人’都是因爲未滿16週歲,而被避免於刑事責任追究,一般都是“訓誡警告處分”完事。
正是因爲這種“寬宥處罰”,使得校園霸凌以及一些惡劣的低年齡犯罪事件,都沒有起到嚴懲警示的震懾作用。
直到2021年3月1日。
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由14週歲降至12週歲。
其中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而此次邯鄲事件,三個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年齡都是13歲。
正好卡在了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這個空檔裏。
而同時,《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時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
此外,可能也難以判處無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對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正是因爲法律條文裏的“慎殺”原則,再加上“未成年”這個護身符,使得低年齡犯罪案件的最終判決,往往與激憤的民意相悖。
就是真追究13歲小惡魔的刑事責任,得先提交最高檢核準、然後公審,最後頂天了可能就是個十年二十年的有期徒刑。
儘管此次邯鄲案件首犯判了無期,但是通常來說,無期徒刑最後都會變成有期徒刑二十年。
法律的“人性化”,看似以人文本,但往往也容易滋生盲點,讓犯罪分子鑽了空子。
3
邯鄲事件此次判決,許多網友表示憤慨而且不滿。
但是翻看過往同類型案件,你就知道,此次判決,已經是“巨大進步”了。
大家還記得,大連那個13歲的小惡魔姦殺10歲女童案件嗎?
【因蔡某某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其進行3年收容教養。】
大連這個小渣滓姦殺幼女事件,其惡劣程度、其全國影響力,不亞於邯鄲事件。
最後,牢都不用坐,直接三年收容教養訓誡完事了。
另外,2021年陝西勉縣“13歲男孩殺害6歲男童案”、2023年湖北荊州“未滿12歲男孩殺害4歲女童案”,一次次引發公衆的震驚。
每每發生此類案件,輿論除譴責“小惡魔”,還有對未成年人犯罪懲處標準的爭議。
單單是一個“第二十條”的正當防衛,呼籲了多少年,多少次血的代價和教訓,才換來了最終的微小一步。
於海明,記住這個名字,要不是他引發的崑山龍哥被反殺案引得舉國轟動。
估計正當防衛這個詞,還在“故意傷害”和“防衛過當”後面當替補。
可能也正是因爲之前大連13歲惡魔案件最後的“3年收容教養”引起了巨大公憤,所以此次的邯鄲事件同樣掀起輿論風暴下,高層的人,不得不考慮社會影響和大衆情緒了。
由此,也可見法律條文修改的“滯後性”。
它並沒有前瞻性的從源頭適當調整,以“寬宥好人、嚴懲惡人”的姿態來約束犯罪宣揚良善,多數時候的“進一寸歡喜”,都是靠着巨大的輿論裹挾和民意倒逼,而不得不做出妥協改變。
當初大連那個案件,就應該從重判決,全國各中小學大屏裏滾動播放。
恰恰相反,非但沒有以此警鐘爲誡,看看這些年,中小學校園裏,都幹了些什麼鳥事?
華南師範大學附屬普寧學校學生家長髮布家長會相關照片,一張PPT頁面顯示,要求“愛校教育要從家庭做起、從父母做起”,還提到“誰敢說學校的壞話,就要羣起而攻之,內部問題內部解決,絕不允許別人說三道四”。
廣東普寧一中學出具的反對校園欺凌承諾書上,有“若出現校園欺凌事件,堅決不拍照、不錄視頻”的內容。
廣東梅州五華縣水寨中學要求所有學生簽署承諾書,承諾出現自殺、自殘行爲均與學校無關,不會以任何理由向學校主張賠償。
“遼寧本溪一學校食堂被指疑似給學生喫垃圾桶剩菜”事件。
看見了吧,校園淨土裏,盡出這些幺蛾子骯髒事。
食堂的破事,就不說了,現在要學生籤承諾書,“自殺與學校無關”;“出現校園欺凌事件,堅決不拍照不錄像”;“學校是我家,誰敢說學校壞話,我們就要羣起攻之”。
簡單來說,這是個好地方,有的只是好人好事正能量,出了事,你閉嘴不要說,死了人,我們低調冷處理,“你死了事小,鬧大了影響了學校聲譽,事大”。
13歲的學生被殺了,17歲的學生跳樓了,23歲的研究生、26歲的博士生,被壓榨被凌辱不堪忍受跳樓自殺了。
怎麼辦?
對相關責任人,訓誡警告處分;對當事人及家屬,深表歉意;對後世人現身說法,“開一堂心理課,讓他們週六過來接受心理治療”。
最後再發一個通告:深刻反思,舉一反三,感謝羣衆監督。
我去年買了個表。
4
案件審判固然不能受輿論裹挾,但法律畢竟搭建在民意之上,理應符合公衆懲惡揚善的樸素願望及對司法公平正義的期待。
我就鬧不明白了,那些惡意討薪的都有可能因爲尋釁滋事進去蹲幾天,這TMD都殺人拋屍了,收容教養也能完事?
我更不明白,賣芹菜獲利14元的,都要罰款10萬元,這把人家的一個孩子都給殺了,刑事責任“從輕發落”,民事賠償一分錢沒有?
一個炮彈,一個飛鳥撞擊,飛機可能就會從天上掉下來,一兩百個人,可能就會死掉。
一次不公正的判決,一次嚴懲好人、寬宥暴徒的、與大衆懲惡揚善樸素價值觀相悖的公審裁決,其惡果、其深遠影響,不亞於十次飛機失事。
法律的終極目標,其實應該只有一個:
讓好人敢於做好事,讓壞人不敢做壞事。
現在看來,似乎世道顛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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