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婦女土地權,最漫長的抗爭
村莊裏的女性,常常因大齡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原因被奪權。2023年8月,一位浙江女性的微博被轉發過2.6萬次——她因與外地男性結婚,成了“出嫁女”,一張薄薄的結婚證,她失去了120100元的土地徵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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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莊裏的女性,常常因大齡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原因被奪權。2023年8月,一位浙江女性的微博被轉發過2.6萬次——她因與外地男性結婚,成了“出嫁女”,一張薄薄的結婚證,她失去了120100元的土地徵用款。
這部法律,是歷史上第一次對“何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作出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爲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它的出臺,或許會改變某些現實,讓失權者得到救濟。
林麗霞是北京千千律所婦女土地權益項目的負責人,過去20多年,在北京北四環一間居民樓改造而成的辦公室裏,她和同事們接到過超過3000位農村女性的求助,盡己所能爲她們奔走,但最後能勝訴的女性,不足一成。
這是一條漫長、艱難的道路。每日人物曾去往浙江和廣東,見到了幾位“出嫁女”。她們有的相當年輕,剛因爲結婚而失去了土地補償款,眼裏還有不甘和錚錚;有的被家人和村莊“驅逐”,磨得沒了心氣,蝸居在昏暗的出租房裏;還有的住在村莊邊緣,當我們走在村裏,她會縮起脖子聳着肩,小心翼翼地溜着邊兒。但相同的是,她們都堅信,自己不應該因爲性別而失權。
如何將這些不甘,轉化爲改變現實的力量?這些年,林麗霞和她的同事們做了大量的工作,試圖建立一條溝通途徑。她們爲基層女性維權,也通過大量的信息、數據、資料和研討會,盡力影響決策層。她們在村莊推廣具有平等視角的村規民約,也試圖通過地方法院和婦聯,改變局部的小氣候。
2023年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林麗霞與千千律所的同事們,第一時間提交了修改建議,有上萬人轉發。
之後我們一共見過林麗霞三次,訪談超過10小時,我們聊起這20年她見過的那些女性,她們的柔軟與倔強,爲了爭取權益,她們做過哪些努力,以及圍繞農村婦女土地權的法治細節。
每次見面,林麗霞給人的印象都是恆定的:她瘦瘦的,綁着馬尾,在溫度不高的辦公室裏裹着羽絨服,手握一杯茶。無論我們談到的內容如何驚心動魄,讓人憤怒或嘆息,她總是顯得平靜、堅定,少有激烈的情緒表達。或許正是這樣一種恆定的精神力量,才能支持一個人、一個組織,在這樣一件事情上堅持20年之久。
以下是林麗霞的講述:
不婚也失權,結婚也失權,離婚也失權
我是四川人,最早是在老家的一所中學做生物老師。總是看到不公平的事情,就希望能走出來,能見得更多。1995年我來到北京學英語,也是很偶然,1997年,一位老師推薦我到千千律所(當時叫北大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工作。我覺得這個工作蠻有意思的,一是可以幫助女性,二是可以瞭解社會,就留下來了。
最初我是從行政工作做起,並在職讀了法律的研究生,之後開始協助律師參與案件辦理。在這個過程中,你會看到時代議題不斷變化:從婦女追薪討酬等勞動權的問題,到離婚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婚姻家庭問題,再到家庭暴力、職場性騷擾,最後,我開始負責農村婦女土地權項目。
大概是2005年左右,就在這個辦公室,從南寧來了幾十個人,都是出嫁女。當時她們狀況很不好,沒地方住,南方芭蕉葉不是很大嗎?她們就砍點毛竹、樹幹,在上面蓋上芭蕉葉,遮風擋雨,一家人就這麼生存。當時給人的震撼是挺大的。
2005年是一個比較重要的時間節點。當時城市化進程加快,發展得早的廣東、廣西這些地區,出嫁女的糾紛已經有了,內陸地區城鎮化建設開始,也有了徵地、拆遷安置問題,我們就開始接到來自全國各地的求助電話。她們有的是看到了媒體報道,有的是口口相傳,就這麼找過來了。
“出嫁女”羣體其實是很大的,因爲未婚、結婚、喪偶、離婚、再婚而喪失了權利的女性,都可以被稱爲出嫁女——現實就是這麼定義的——你沒結婚,但只要家裏有兒子,你終究都是要出嫁的;結了婚,你就屬於夫家了;你喪偶了,他們也覺得,你肯定會再婚;離婚了也是一樣。總的來說,女性會因爲婚姻而流動,她們的權利,也因爲這種流動,而得不到保障。
各種失權的情況,我們都遇到過:
沒結婚就失權的——在湖南湘潭,有個村的村規民約就規定,“年滿28週歲的未婚女性,不得參與任何分配”。村裏有個家庭,有3個女兒和1個兒子,當時大女兒已結婚,戶口未遷出,結婚後就失去了分配權;另兩個女兒,滿28歲之後,也被取消了待遇。兩個小女兒不服氣,去起訴,法院還判她們勝訴了,讓村裏把徵地補償款給她們,其實每人也就一兩千塊錢,但村裏就是不給。
當時我和我的同事去了當地,我們就想知道,爲什麼不執行?村裏的賬戶,歸鄉鎮財政所管理,我們就去查,村裏到底有沒有錢,發現戶頭上確實沒錢,但有個出嫁女發現,誒,怎麼我們村這個人戶頭上有300萬?實際上,村裏故意把錢挪到了這人的賬上。我們就跟鄉鎮談,爲什麼不能強制執行呢,鄉鎮就說,之前村集體的幹部帶着很多男性村民來過了,他們說,鄉鎮要是敢給錢,他們到時候就來圍攻鄉鎮政府。政府也害怕,出嫁女畢竟是少數,而這個村,是幾千人的利益共同體。
下鄉調研時,林麗霞訪談村書記。圖 / 講述者提供結了婚就失權的——在湖北天門,有個家庭有兩個孩子,哥哥是村會計,妹妹是高度殘疾,妹妹這種情況,在當地找對象很難,但這地方比較富裕,就找了一個偏遠農村的小夥子入贅,戶口也遷過來了,還生了兩個孩子,妹妹自己也能幹,是個裁縫。後來遇到徵地拆遷,村裏就不認她這一家。
我們當時也去了,鄉鎮幹部就說,“你看,連她哥哥都不同意給。”我們就問她哥哥,爲什麼不同意?她哥哥說,如果給了,那以後大家結婚後都不願意走了,不能因爲她有特殊情況,就額外照顧。他們就覺得,所有的女性,只要家裏有兒子,你結婚之後都應該走,權利去婆家享有。這是他們根深蒂固的觀念。
還有再婚女性的隨遷子女失權的——廣西南寧的葛女士給我們打電話求助,說她媽媽帶着她和弟弟,嫁給了繼父,但是後來母親和繼父都去世了。繼父一走,村裏就很排斥他們,不給他們村民待遇,說他們不是這個村的血脈。儘管在法律上,繼子女、合法收養的子女,和親生子女的權利是一樣的。但村裏不管,他們還是認可血脈關係。
之前在《一席》的演講中我說過,“當這些失去土地的婦女站出來維權時,她們往往會變成一個家庭、一個村莊的敵人”,這是真的。我們真正去到村裏,去辦這些案子,你就會感覺到,阻力確實很大,甚至會遇到村民來圍攻。
我記得2014年,我和中央黨校的李慧英老師,去青海一個村子,想協調解決出嫁女的拆遷安置問題。去之前就知道,可能很難,矛盾太深了,當地法院也不受理出嫁女的訴求。這個村的男性村民,每人安置一套房,父母也有一套,一家兩個兒子,就有三套房,那房子我們看了,確實很好。但是出嫁女就什麼都沒有,她們只能跑到很邊緣的城郊,租的是100塊錢一個月的破平房。
我們到村裏,想找村幹部聊一聊。發現通往村兩委辦公室的樓道,有一道大鐵門,根本上不去,人家先問你有什麼事,再就說,人不在。走在村裏,人家都是用異樣的眼光來看我們,你的衣着,你背的包,他們就知道你是外來的人,不願意跟你說話。
在青海省的村子裏調研。圖 / 講述者提供“分明是我自己的權利,爲什麼別人來表決?”
爲什麼出嫁女維權這麼難,2004年我們開始接手大量這類案件,很快就發現,這類案件都有一個共同的困境——那就是,關於成員身份問題,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通常會認爲,出嫁女的權利,首先需要確認她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成員,才能享受成員待遇。但我國當時的法律,並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標準。當然原則性規定是有的,比如《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都有關於男女平等且平等享有土地權利的規定,《民法》裏還有平等公平的原則,這些都可以用。
只不過很多時候,法院覺得,既然標準沒有完全明確,那這一類案件,他們要麼不受理,要麼受理了再駁回。最終的走向,都是推給村民自治。
我看很多專家學者寫文章都說,中國很大,農村很複雜,關於成員資格問題,不適合做詳細規定,應該交給村民自治去決定。但這20年,我們接觸了這麼多具體案例,我覺得,儘管全國很大,農村很複雜,但根本問題是一樣的——那就是對婚嫁女性的歧視和排斥。單純依靠村民自治的基層民主形式,就是現實中並不能有效解決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問題。
在一些村裏,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的規定,很多時候就是村幹部自己定的,或者找一些村民代表,開個會討論一下:這筆錢怎麼分?出嫁女分不分?往往這時候,大家都覺得,出嫁女當然不分,你分了,我就少了。大家是存在利益衝突的。這些女性往往都不知情,只是最後公示出來,才知道自己沒有。
當年在湖北洪湖有個案子,我們的律師去幫出嫁女,村裏就請了一位法學教授來代理,那位教授在法庭上公然說,中國的婚嫁制度就是從夫居,“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他還說,儘管自己是教授,在農村還有他的承包地,如果自己的姐妹跟他爭,他也不同意給。“出嫁女就應該去婆家,不應該留下來跟兄弟爭財產。”
爲了這個案子,我們請動了湖北省婦聯的權益部長,希望婦聯能關注、推進。但當地的意志太強大了,我們的所有工作,最後的成效只不過是——讓主審法官對我們客氣了一點,並沒有影響判決結果。這看起來是一個很小的官司,是民間的、老百姓的利益糾紛,但實際上是一種權力之爭,背後潛伏着父權制的傳統觀念。
另外一個典型的案子,是在內蒙巴彥淖爾市的萬豐村。有一個外嫁女叫楊志軍,1982年村裏分地,當時她沒結婚,分到了2.2畝地,之後她結了婚、生了女兒,一家三口就生活在村裏,但是到了1985年,村裏突然就把她和女兒的土地收回去了,說是根據縣裏的文件,外嫁女和子女的土地一律要收回。和她有同樣遭遇的,還有68位出嫁女。
她當然覺得很不公平,1985年就開始維權,從村委會、婦聯、鄉鎮、區裏到市裏,解決不了,她就起訴,一審、二審、再審,法律程序全部走完了,法院讓她找政府,政府要求鄉鎮政府組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來決定。會開了好幾次,一直通不過——幾年前,她弟弟還當了村長,他們一家關係很好,也很團結,弟弟也想解決她的問題,但村民表決就是通不過,不願意給她們。這個民主程序是無法破除的。
楊志軍的性格很少見,她沒讀過什麼書,但道理特別清楚,她說,“我們作爲女人,並不是天生理短,也應該被公平對待”。她還說,“爲什麼叫她們出嫁女,卻不叫男人出嫁漢?”這條路走下來,我們有時候都沒信心了,但是她特別執着,絕不服輸,無論如何都要堅持,很多時候,我們是受到她的鼓舞和推動才繼續下去的。
“這分明是我自己的權利,爲什麼要別人來表決?”這句話楊志軍說過,很多出嫁女也說過。湖北洪湖那個村的出嫁女,就直接問過村書記。其實就是這個道理。
但在現實中,你會看到村民自治中,甚至是專家學者的建議中,有很多看似合理的條件,實則是在限制出嫁女,讓她們失權。
比如“以土地作爲基本生活保障”。很多女性敗訴,判決書裏都說,她不以土地作爲基本生活保障,在外面做生意、打工……但問題在於,怎麼定義“保障”,現代人口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流動性,女性在外面打工掙錢,養活自己,一旦沒能力了,還能回到土地上,有口飯喫,我認爲這就叫基本生活保障。退一步說,男性村民也在外面打工,但爲什麼分配時,他們都能分到?我後來問過一位思想比較先進的法官,他說,除了獲得國家待遇(進入體制)的人,其他村民本質上都是以土地爲生的。我贊同這種說法,國家把土地免費給農民,就是對所有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再比如“長期居住生活在村裏”。我認識一對山東菏澤的母女,爲了滿足這個要求,她們都不敢離開農村去打工,她們覺得,我不離開,都得不到這個權利,那我離開了,更得不到了。她們就在當地做家政、做零工。當時我們去菏澤,幫她們開了交水費和電費的證明,5年用了9000多塊錢的電費,這肯定能證明她家在這兒生活,但在法庭上,村書記還是說,據村民反映,她們沒有住在村裏。你再有什麼證據,村裏不認,還好,最後法院認可了。
還有“是否履行義務”。其實,任何一種身份權,都是先享有權利,再履行相應的義務,而不是相反。一些出嫁女就告訴我們,村裏爲了避免給她們權利,會不讓她們盡義務,比如開會不通知她;即便她聽說要開會,一去,人家就說散會;不給她選舉權,她也無法參與選舉。最後村裏就說,你沒有盡義務,所以也不能享受權利。總之,現實中會有各種理由來限制她們。
可是這個事情說到底,非常簡單——女性出生在這裏,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結婚後,男女雙方對居住地都有選擇權,女性可以留在孃家,也可以去婆家,成爲哪個集體的成員,都是她的選擇。很多村民,甚至地方政府和基層法院,都會有一種成見,覺得她們留在家裏是貪財,就因爲家鄉經濟發展水平好。要讓她們都留下來,富裕村人口不就爆炸了?
但我們知道,很多出嫁女並不是這樣,她們很多都是城郊的女性,認識了外地來的小夥子,結婚以後,就在本地生活,生了孩子也留在本地,工作生活、孩子上學都很方便。而且退一步說,就算是爲了利益,也無可厚非,誰不追求利益?把所有機會和利益都給男性的傳統觀念,應該改變了。你可以放開懷抱,接納娶入的媳婦和其他外來的人,爲什麼就不能讓你的女兒在這裏安家落戶?
楊志軍(左四)爲女兒結婚在村裏租的平房。圖 / 講述者提供選正義,還是選漏洞
這麼多年,要說有沒有判得很好的案子,當然是有的。
2006年,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中院判了一個案子——28個出嫁女,戶口都在村裏,丈夫都是上門女婿,遇上拆遷安置,每家應該分1.5畝土地、一套70多平方米的住宅樓、一套臨街商鋪。你想這是多大的利益。
當時法院判她們贏了,那個判決書寫得很好,很重視婦女權益,適用的是《婦女權益保障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還引用了《民法》的原則和精神,是把平等落在了紙上。
(這份判決書原文這樣寫道:我國尚未制定確定該資格的標準,爲解決糾紛,應適用《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類推判斷的民法理論,即28名出嫁女與已經取得集體收益分配的村民相比較,如果身份及其他條件相等,則也應當取得相同待遇。本案的28名出嫁女除性別外,其他條件與男性相等,也應當享有同等的權利。)
這就是法院應該有的一種姿態:當有具體法律作爲依據時,就依據具體的法律;當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你就應該根據法律的原則和精神(來判案)。
但之後,我們拿着這份判決書,去爲楊志軍的案件爭取時,一位法官就說,呼市這個案子絕無僅有。什麼意思呢?這個案件,其實一審也敗訴了,敗訴後,28名出嫁女用生命抗爭,所以二審才勝訴。所以我說,女性的權利真是抗爭得來的,因爲長期受壓迫,你想站起來,阻力很大,真的是在用生命抗爭。
所以說同樣的案子,爲什麼有的地方支持,有的地方不支持,就是因爲當時法律不完善,有漏洞。你想支持出嫁女,能找到依據,你不想支持出嫁女,也能找到依據。就看你怎麼選,要不要專撿有漏洞的地方走。
這些年,全國有一些地方做得也不錯,政治環境好,民風也不錯,法院也比較公平,這樣的地方,出嫁女的糾紛相對就少。
比如四川,2015年,四川省農業廳就出臺了一個標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以戶籍爲主要標準,你出生在這個地方,戶口也在,就可以享有成員權益,因出生、嫁娶、收養、申請加入等情況,符合標準的都可以享有權利。這個規定比較合理,也符合農村實際,相對公平。這個規定出臺之後,我們就很少接到四川的求助。即便有糾紛,因爲政策明確,你至少可以去起訴,而且法院通常會支持。像我們之前去四川廣安,當地有徵地拆遷,我就問村民,“女性結婚後戶口還留在孃家,拆遷分了一套房,大家會不會有意見?”村民就會說,“那有什麼,只要人家戶口在這裏,別人沒得說。”
再比如陝西西安,2003年,城市化進程加快,出現了很多徵地拆遷糾紛,出嫁女的訴求解決不了,當時1000多位出嫁女去圍攻法院,很頭疼。2004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出臺了內部規定,制定了一個認定成員資格的標準,這樣出嫁女的問題就解決了。我們也從未接到過西安的投訴。
另外還有安徽省高院、海南省高院……都是在2004年、2008年左右,專門針對湧現出的出嫁女的糾紛,出臺了政策。所以有政策依據還是不一樣,因爲法院是最後一道防線,有了依據,法院就可以判案。
甚至有時候,仰仗的就是開明的官員。南寧高新區管委會有一任主任,就對出嫁女特別同情,上臺之後,解決了出嫁女的問題。我看過一個視頻,他發表講話,真的是很感人,你會覺得有這樣的幹部,未來是有希望的。但他只在任上三年,後來就調到縣裏去了,這個政策也就中斷了。
經過這些事情,我們後來也意識到,既然還沒有出臺具體的法律,出嫁女的問題,光靠訴訟,意義不大——我們應該換一種方式,找一些地區,通過做項目的方式,自下而上推動立法的完善。
一般來說,我們是和省市級婦聯或政府合作,在基層的婦聯、政府、法院以及有的村莊來做試點,推動地方政府、法院出臺相關文件,推動試點村修訂村規民約。
河北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是我們做過的一個比較成功的試點。2004年之前,邢臺中院內部有文件規定,出嫁女的案件概不受理,2007年我們也接到過邢臺出嫁女的求助。當時起草那個文件的法官叫馬維東,是民事法庭的庭長。我們剛去邢臺做培訓,他很牴觸,覺得就是不該受理,但他也很善於學習、善於提問,各種觀念就開始打架——後來,他的觀念就慢慢改變了,覺得還是應該受理,又由他起草了一份新文件,規定這類案件怎麼受理,什麼情況下應該保留權利,寫得很明確。2010年1月1號,這個規定出臺了。他擔心這個規定不好執行,甚至還主動申請調到執行局做了局長,很讓人感動。
邢臺中院馬維東法官在培訓中解析新規定。圖 / 講述者提供在全國,修訂村規民約,做得最早、做得最好的應該是河南登封市周山村,是河南的梁軍老師、中央黨校的李慧英等幾位老師深耕多年的結果。
我們做村規民約,其實不一定直接切入土地權,因爲你直接提土地權,很多人會覺得敏感,會拒絕。很多時候,我們是從養老問題來切入。養老是農村很關注的問題,所謂“養兒防老”,但是養兒真能防老嗎?女兒盡了養老義務嗎?應不應該分家產?
梁軍老師的團隊就做了一個養老話題模擬法庭的視頻,講的就是關於農村贍養老人和分配家產的糾紛故事——有一對老人養了兩個兒子、一個女兒,老人的所有積蓄都給兩個兒子買房娶妻,等到老了病了,兒子們是各種推脫,女兒卻想方設法抽時間伺候父母,分財產的時候,女兒卻一點都得不到,她特別傷心。這樣的故事在農村很普遍。問題層層分析下來,大家就發現,女兒盡的贍養義務不比兒子少,卻不分財產,確實不公平。我們每次做培訓,都會播放這個視頻,很多鄉鎮幹部、村幹部看了都很受震撼,會流淚。
從村集體的角度來說,也是一樣的。村集體對村裏的女兒和兒子,是不是平等?如果不平等,那大家都想生兒子。但這樣一來,兒子越來越多,最後都娶不上媳婦,彩禮也越來越高。我們就從根源上來分析它,也是希望跟村民討論,讓大家看看,能不能改變一些觀念,把平等的規則寫進村規民約裏去。後來他們都同意了。
(2009年周山村修訂的村規民約,被稱爲“我國曆史上首部具有性別平等內容的村規民約”,從許多方面清除了村莊歧視女性的“潛規則”,具體條款如下:
純女戶、有兒有女戶的子女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婚出男女因離婚或喪偶,將戶口遷回本村者享受村民待遇;
支持、鼓勵婦女參政議政,在換屆選舉中,女性當選村民代表不少於50%;入選村兩委、村民組長以及其他村民議事機構的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
提倡文明節儉的婚禮,凡男到女家的婚禮,村兩委大力支持並協助操辦;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務勞動;
提倡子女姓氏自由,隨父姓、隨母姓或父母雙姓均可。)
西寧出嫁女失地後租住的平房。圖 / 講述者提供代價
新法沒出來之前,2018年左右,是我們最絕望的時候——當時來求助的女性,有的已經走完了訴訟程序,全部敗訴;有的沒走完訴訟程序,因爲法院不受理。有些案件,我們會去找當地政府協調解決,有些政府可能客氣客氣,接待我們,也會說考慮怎麼解決。但我們一回來就沒下文了。
尤其是老一代女性的問題,解決起來非常難。她們大多文化水平比較低,方法不得當,比如去維權時不帶材料,也沒有證據:村裏徵了多少地,其中有你多少地,分配方案怎樣?她們通常都不清楚。多數時候只是口頭去找,人家幾句話就把她們打發了,沒留下任何文字回覆,因此不能證明她們一直在維權,起訴時,很可能已過訴訟時效。維權過程太困難,大多數人慢慢就放棄了,只有少數人還能堅持,有方法和智慧,也願意付出代價。
但是你還是會看到在漫長的時間中,她們的人生是怎麼磨損的。她們失去了青春、健康,有很多人最後也離了婚。
我前面提到的內蒙古巴彥淖爾的楊志軍,當時她和她妹妹一起維權。據楊志軍說,政府當時分給她們7分的口糧田,但是村裏人爲了表達不滿,她們種什麼,村民都去扒掉。最後她們天天晚上就睡在地裏守着,身體受潮加上勞累,後來她妹妹得了腎病,40多歲就去世了。
楊志軍當時懷上了第二個孩子,也是一次和村民的糾紛,她被打了,對方不知道她懷孕了。後來她就去保胎,用了藥,孩子沒流產,還是生下來了,但發育得不好,兩歲多就去世了。真的是付出了太大的代價。
浙江台州有個出嫁女,她有弟弟,但還是想爭取自己的宅基地。過去20年,她在外嫁女羣體裏很活躍,是一個組織者,人也很能幹,其實在浙江隨便做點生意,都能生存下去,但是她選擇了維權。
前段時間我們聯繫她,她跟我說,她後悔了,失去了一切——離婚了,又沒有孩子,還得了癌症,身體很虛弱。她全家都不支持她,處處受打壓和排斥。現在她孤苦伶仃一個人,獨自在外面租房生活。我們當時想讓一位台州籍實習生去看看她,她也是非常顧慮,說我們實習生是男生,她怕左鄰右舍看到有異性來,會說閒話。她就這樣膽戰心驚地過着日子。
在浙江東陽,有一位更年輕的出嫁女,她也是有一個弟弟,最開始,她弟弟在外面打工,說自己不會回老家了,家裏就達成共識,讓她招婿,留在家裏生活。但是過了幾年,弟弟又決定回來了,很快就結了婚,家裏就不讓她住了,讓她和丈夫女兒搬出去。她想要一個宅基地,在村裏建房子,村裏也不願意。
當時我們去到她家,她的家人非常強硬。我們想跟他們談談,她媽媽和弟弟拒絕見面,她爸爸好歹出現了,但完全聽不進話,油鹽不進,一直說,他家的所有財產都是兒子和孫子的。在父母面前,她完全是受打壓的,什麼話都不敢說。
當時她的狀態也非常執拗,是那種長期維權失敗之後的應激狀態。我們但凡有點反對她的意見,她就不高興。當時她女兒才3歲,很明顯也被媽媽影響了,看人的時候,也是那種敵視的眼神,我們想給她一點糖,她也是非常自我保護。
我們深知解決這個問題的難度,希望渺茫,所以就勸她說,你去找個工作吧,先把自己的生活搞好。我們瞭解了一下,在當地開出租車,一個月都能掙9000多塊錢,挺好,時間也自由,但是她說她不敢開車。
(2023年,每日人物作者曾去到浙江,見到了幾位出嫁女。當時觀察到她們家庭內部的某些共性:這些出嫁女的丈夫,往往在維權這件事情上都是沉默的,他們不阻止妻子做這件事,但也不支持、不表態、不參與。我們與妻子們聊天時,他們是家裏一個灰色的背影。失權如此顯形,但他們希望忽略它,繼續生活下去。
東陽這位出嫁女甚至提到,有段時間,她的丈夫不想要這個家庭了,她是“自己貼上去”,盡力維持和他的關係。她一胎生的是女兒,爲了留住丈夫,她又生了二胎,是個兒子。她說,兒子出生之後,“老公的心定下來了”。)
我們是覺得,對所有的出嫁女來說都一樣——土地權益問題,不是針對某個人,是一個系統性的問題。個人的努力,確實會推動社會進步、推動法治進步,應該有這樣的人出現。但確確實實,它的成本特別大,付出特別多,你會得到什麼樣的回報,誰都不知道。
所以應該先把自己的生活搞好,不要一意孤行,只做這一件事。因爲這樣的話,你把自己的一生搭進去,犧牲掉健康和幸福,都未必能爭得回來。當然了,她們有選擇的自由。如果她們這麼選,我們一定會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與女村官交談。圖 / 講述者提供“最好、最適合的法律”
所以到了2020年,我們聽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被列入立法計劃,當然感到很高興,覺得看到了希望。之前沒有太重視它,也沒想到推進會這麼快。
經過這麼多年,我們很明白,關於出嫁女的土地問題,最好就是由全國人大統一立法,制定明確且具體的規定——因爲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只有法律規定了,有明確的依據,這樣就很順,無論是地方政府和法院,處理糾紛的時候就有依據可循了。
過去其他法律立法時,我們都有過期待。之前《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我們期待它能對“誰有權利承包土地”做規定。一些關注性別問題的法律專家當時就提過,要考慮到婚嫁的女性。她們嫁到婆家之後,分在孃家的土地帶不走,土地合同期限動輒就20、30年,這怎麼辦?村集體應該要預留一部分土地,不要分完,保障婚嫁的婦女也能分到地。但當時的立法者覺得,應該保持中立的姿態,“反正男女都在一個家裏,你在孃家時,享有這個家的土地,到了婆家,就享受婆家的”,這就是想當然了。
後來《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我們也有過期待,但它又是大而全的、倡導性的法律,不可能就一個問題規定得很細。而且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這部法律很多時候不被適用。法官會覺得,只有家庭暴力、性騷擾,纔是婦女問題,但農村土地問題,以集體經濟組織爲主,不是婦女問題。
所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列入立法計劃,我們真的很高興——它是最好、最適合就“成員資格”問題做出規定的法律,而且是首次規定。如果規定得具體、詳細、可操作,可以彌補幾十年來的缺失。
而且房子和土地,就是農村最大的利益,在這個問題上,如果男女平等,那大家不會在乎生兒還是生女,對於糾正男孩偏好,會非常有幫助,彩禮問題、養老問題逐步都會得到解決。它的意義是非常大的,但前提是,這條法律要規定好。
所以在2022年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出臺,開始向社會徵求意見的時候,我們很快就讀完了草案全文,也問了很多出嫁女的想法,最後提出了我們的修改意見,呼籲大家一起提交。
這份草案有很讓人驚喜的部分,尤其是第二章“成員”部分,用近十個條文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定義、確認、權利、義務、退出、保留等等熱點問題,是真正爲法律注入了靈魂。
但我們覺得,它也有一些可商榷之處:
比如第十二條,關於成員確定問題,是這麼規定的,“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範、羣衆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係、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生產生活情況、基本生活保障來源、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
我們當時一看,所謂“尊重歷史”“羣衆認可”等等,加了這麼多限定條件,是不是說,以前村民們認定某個出嫁女不享受權利,那以後也應該尊重這個決策?現實中,完全可以用這些條款來鑽空子。我們當時就這個條款提了修改意見。
再比如草案第十九條“不喪失成員身份的情形”,它規定“婦女成員不因喪偶、離婚而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但實際上,很多農村地區,大齡未婚、結婚、再婚的女性,也會被排除在集體之外。所以我們就建議,把這條改成“婦女成員不因未婚、結婚、喪偶、離婚、再婚等而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說實話,很多時候,我們提這些建議,其實也不確定能不能被採納。但我們依然要提,要寫出來,把理由寫得很充分,因爲這也是一種宣傳和教育。
真正到2024年6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公佈,我們發現立法者還是採納了很多建議,對成員資格的規定,一共有九條,比較明確,比我們想象中要好很多。
其中明確提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務工、經商、離婚、喪偶等原因喪失身份”——我們見過很多案例,女性就是因爲這些原因,被剝奪了權益;還有一條規定,說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結婚了,但沒有在其他地方取得成員身份,那麼原村集體,也不能取消TA的身份,這條也是對婚嫁女性有利的。
而且定稿還專門提到了婦女權益,“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這相當於是把《婦女權益保障法》裏的內容移過來了,這很讓人欣慰,是很有必要、也很好的一點。
新法公佈那天,很多出嫁女都很興奮,尤其是廣西、廣東、山東的女性,她們自己的待遇可能解決了,但子女一直都是被排斥的。而新法明確規定了,“對因成員生育而增加的人員……應當確認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很多人跟我說,那天她們很晚都沒睡着。
在江蘇省試點村修訂村規民約討論會的現場。圖 / 講述者提供隱憂與期待
新法2025年5月1號生效,但從今年夏天它公佈開始,有些地方,已經有了鬆動。
在內蒙古通遼,就有一個案子,涉及到村裏的土地補償款,每年村裏都發,最近這次,每位村民都能發一萬元,但他們只分給出嫁女500元。全村有75位出嫁女,她們當然不同意,後來檢察機關介入,去跟村集體協調溝通,調解之後的結果是——這次的一萬元,出嫁女都能享有,男性村民拿多少,她們就拿多少。
但因爲法律明年才生效,屬於她們的這75萬元,村集體已經放在了一個專門的賬戶上,等明年5月1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一生效,這錢就給她們。
現在我們對新法最大的擔憂,就在於第十二條第一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成員大會,依據前條規定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思還是說,成員資格還是由村民自治,即開村民大會,少數服從多數來決定。我們對現實比較瞭解,擔心這條法律,會成爲出嫁女爭取權利時最大的阻礙。
舉個例子,今年我們去了一趟山東,當地有個案例,是個雙女戶家庭,父親因爲重男輕女,很早就和妻子離婚了,去了外地,組成了新家庭,這位母親就帶着兩個女兒在村裏繼續生活,大女兒還在村裏招了婿。後來這位父親帶着二婚的妻子、兒子回來了,村裏就跟大女兒說,你有弟弟了,那你就是出嫁女,不享受村民待遇了,剝奪了她的權益。之前她每年能分到徵地和租地款,後來就沒有了。
這個女兒不服,去起訴,法院判她勝訴了,但是屬於她的錢,一直無法落實。我們就去當地,想看看到底怎麼回事,到了之後發現,因爲她起訴了,村民對她家意見很大。開村民大會,大家都不同意把錢給她;她打工攢錢買的一輛車,被人砸了;隔壁一位男性村民喝了點酒,就罵她媽媽,說她賴在村裏不走,分大家的財產,還把她媽媽打了;她媽媽也被村幹部踢出了村裏的微信羣,她想問點什麼事,村裏人都不理她。就是這樣一種氛圍,她們一家是很受孤立的。
有一天晚上,我們在村裏溜達,和一些村民聊天。不管是男性村民還是女性村民,他們都是說,“在我們農村,法律判贏了,也沒用,我們都是按照土辦法來。(所有權益)出嫁女都是不能有的。要是都給分,那所有女孩結婚後都不走了。”
經歷過類似的事情,我們就會覺得,如果還是由成員大會來確認成員身份,會有潛在的風險——遇到不講理的村集體,僅僅“村民自治”這一條,就可以推翻所有進步。我們當然希望所有村民都願意改變,但法律不能寄希望於人的道德。尤其是當利益很大的時候。
所以我們想呼籲的是,明年5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實行後,能出臺更細緻的實施辦法,或者能針對有些條款,做更細緻的司法解釋。我們當然尊重村民自治,但如果,村民自治做出了不公正的決定,法院可以通過判決做合法性審查,政府可以通過行政決定書依法糾錯,而不是再推回給村民自治。
讓那些想遵守法律的人,有法可依。讓那些不遵守法律的人,得到懲罰。也讓那些失權的人,得到救濟。
當然,法律永遠是底線,更根本的還是在加強農村地區的宣傳,讓大家樹立性別平等的觀念。只有觀念轉變了,法律纔會有它的土壤。
其實這件事可以很簡單。我想講一個20年前的故事。當時教育部有個規定,大學生本科階段不能結婚,研究生和博士階段不能生孩子。2004年7月的一天,我接待了一位女博士。
當時她30歲,和丈夫都在北京一所學校讀博,也是意外懷孕了,她的身體不大好,醫生建議她把孩子生下來。其實她已經結婚了,又是第一胎,完全符合《婚姻法》和《計劃生育法》,但當時就是因爲教育部的規定,學校就把她開除了。但是她丈夫沒事,還在繼續讀博。
當時我們有個顧問,中國人民大學的楊大文教授,是中國婚姻法學的奠基人之一,他編著了中國第一部婚姻家庭法教材,也是1980年《婚姻法》和1992年《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起草組成員,他當時特別支持這個女生去起訴。但她考慮到丈夫還在讀書,不敢,放棄了。
我們就針對這起案件,召開了一個研討會,請了媒體、專家學者、高校管理者來開會,當時教育部的官員也來了。他在現場說,十年前,他們就想取消這個規定,但又害怕取消之後,學校成了育嬰堂。女孩子上大學就結婚,研究生就生孩子,教育計劃都要被打亂,好像一旦政策放開,就會出很大亂子似的。
會後,媒體對這個會議作了報道,一個月後,教育部就把這個規定取消了(2005年3月國家教育部公佈新版《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了大學生結婚需經學校同意的舊規定)。這麼多年過去了,事實證明,大學並沒有成爲育嬰堂。人都是理性的,女孩子不會因爲這個規定不存在了,就隨隨便便急着生孩子。
同樣的道理,農村的女孩子,並不會因爲有了權益,就全都留在村裏不走。她們要進城、讀書、找工作,人是理性的、流動的。但最重要的,是我們應該給她們選擇的自由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