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1份判決書告訴你,收買被拐婦女兒童怎麼判

人口買賣是對人權的嚴重侵害。根據聯合國《全球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僅在2020年,全球就有超過五萬名受害者,在這些受害者中,有約40%遭遇過性剝削與強迫勞動。而這只是被發現的受害者數量。我國官方暫未公佈人口拐賣的統計數據,但在公益網站“寶貝回家尋子網”上,截至目前已有超過18萬條尋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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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買賣是對人權的嚴重侵害。根據聯合國《全球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僅在2020年,全球就有超過五萬名受害者,在這些受害者中,有約40%遭遇過性剝削與強迫勞動。而這只是被發現的受害者數量。我國官方暫未公佈人口拐賣的統計數據,但在公益網站“寶貝回家尋子網”上,截至目前已有超過18萬條尋親登記。

刑法規制是治理人口拐賣的重要手段之一。20世紀90年代,我國人口買賣猖獗。爲了打擊人口買賣,尤其是買賣婦女、兒童的行爲,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了《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在1979年《刑法》拐賣人口罪的的基礎上設立了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以此加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爲的處罰,並將收買行爲入罪。

但在1991年的這一決定及1997年《刑法》中,收買行爲存在免責條款,若收買人“按照被收買婦女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該免責條款於2015年纔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被取消,之後收買行爲一律入刑,但仍存在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空間。

近年來,諸多熱點事件使收買型犯罪備受關注,不少人高呼“沒有收買就沒有拐賣”,要求“買賣同刑”。

在此背景下,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研究團隊收集了2014年至2020年671份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案件的一審判決,立足收買型犯罪,分析了671份判決書中所涉及的被拐婦女、兒童的基本信息、解救情況與後續安置情況,以及法院判決對收買人的量刑傾向,以期增進對中國人口買賣的現況與司法裁判情況的理解。

本文分爲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紹671份判決的來源與基本特徵,第二部分爲“被標價的TA們”,聚焦於被拐婦女、兒童的基本情況與遭遇;第三部分爲“隱身的收買人”, 關注司法實踐對收買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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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本來源

研究樣本來源於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統公佈的裁判文書,判決日期爲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爲案由,以“判決書”“一審”爲篩選條件進行檢索,剔除了重複、不公開和無效的裁判文書後,得到有效文書共671份,涉及收買人1194人,被拐賣婦女601人,被拐賣兒童493人。

注:數據統計時間:2022年2月。

(二)案件地域分佈

絕大多數省份在這七年間都存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案件,如下圖1,山東省案件數量最多,達到135件,佔總數的20.10%。其次是安徽省(90件,13.40%),河南省(74件,11.00%),福建省(73件,10.9%),河北省(68件,10.10%),雲南省(46件,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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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案件地域分佈

(三)案件時間分佈

如圖2所示,2013-2017年案件數量整體呈上升趨勢,2015年後顯著增加,這與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收買行爲的免責條款更改爲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關。

該修正案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前,1997年《刑法》中免責條款的內容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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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案件裁判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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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婦女——

· 被拐婦女年齡跨度大,接近半數爲未成年人;

· 判決明確記載約一成婦女存在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礙;

· 外籍被拐婦女佔五成,主要來自東南亞地區;

· 安徽省爲被拐賣婦女流入人數最多的省份,河南省、雲南省與湖南省位列其後;

· 誘騙方式多樣,介紹結婚、打工是最常見的藉口;

· 拐賣價格差距大,從百元到幾十萬元不等。

被拐兒童——

· 被拐男童總數多於女童,10歲以上被拐女童人數高於被拐男童;

· 超過87%的被拐兒童不滿週歲;

· 流出地與流入地高度重合,以山東、福建、河北爲主;

· 被拐兒童價格集中在3萬元到7萬元之間,其中男童價格普遍高於女童;

· 親戚拐賣最常見;

· 後續多爲社會福利院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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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拐婦女年齡

在蒐集的判決書中,已知年齡的被拐婦女有36人,接近半數爲未成年人,其中年齡最小的僅14歲,年齡最大的被拐婦女爲58歲。如下圖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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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被拐婦女年齡分佈

(二)被拐婦女是否存在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礙

在601位婦女中,判決在法院查明部分明確記錄了57位被拐賣婦女存在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礙的情況。如下圖4,其中,有35位被拐婦女存在精神疾病,21位被拐婦女存在智力障礙,1位被拐婦女既有精神疾病又有智力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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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被拐婦女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礙情況

(三)被拐婦女流出地

在601位被拐婦女中,已知557名婦女的國籍/戶籍/常居地信息,其中80人爲中國婦女,477人爲外國婦女。

在被拐中國婦女中,如圖5,來自廣東省的被拐婦女數量最多,爲11位,佔中國籍被拐婦女總人數的13.75%。

其次,來自雲南省和貴州省的被拐婦女各爲9位,佔中國籍被拐婦女總人數的11.25%;原戶籍爲安徽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的被拐婦女各有8位,佔中國被拐婦女總人數的10%。

除此之外,還有被拐婦女來自山東省(6人,7.5%)、河南省(5人,6.25%)、湖北省(5人,6.25%)、四川省(5人,6.25%)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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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被拐婦女原戶籍/原經常居所地

外籍被拐婦女大多來自於東南亞地區。如下圖6,299位被拐婦女是越南籍,佔外籍被拐婦女總人數的62.68%。來自柬埔寨的婦女位居第二,爲62人,佔外籍被拐婦女總人數的13%。有52名婦女來自緬甸,3人來自老撾。除此之外,還有61位被拐婦女來自朝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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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外籍被拐婦女流出地

(四)被拐婦女流入地

樣本判決中記載有583位被拐婦女的流入地。如圖7所示,安徽省爲被拐賣婦女流入人數最多的省份,有173人;河南省、雲南省與湖南省流入被拐婦女人數位列其後,分別爲82人、78人與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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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 收買地域分佈

(五)拐賣手段

從拐賣手段來看,超過半數的針對婦女的拐賣手段在判決中有體現,根據判決書中的表述,我們將拐賣手段劃分爲以下十種。

如下圖8,在已知的拐賣手段案例中,多數婦女因經他人轉賣的、介紹結婚或打工,甚至直接強行帶走而被拐賣。

其餘的拐賣手段還有:介紹遊玩(13人,4%),親屬出賣(10人,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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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 拐賣婦女手段分佈

(六)收買價格

在收買價格方面,被拐婦女收買最低價格爲250元,收買最高價格爲37萬2千元,超過80%婦女的收買價格都在10萬元以下。

相較於結婚的彩禮——少則幾萬元,多則數十萬元,還有“三金”、耐用消費品、車和房、宴席等——被拐婦女價格的經濟成本要低很多,平均值約爲6萬1千元左右(見參考文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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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9 收買婦女價格分佈

注:關於收買價格的確定,若僅買賣一次,以該次成交價格計算;若存在轉賣的情形,則取所有成交價格的平均值。

(七)被拐賣婦女的解救情況和後續情況

1.約三成被拐婦女成功自救

在已知被解救手段的293位婦女中,有174位被拐婦女通過公安機關被解救,佔了總被解救被拐婦女的59.38%。有95位被拐婦女通過自行報警、逃跑的方式成功自救,佔了被解救的被拐婦女總數的32.42%。

此外,成功解救婦女的渠道還有親屬報警、羣衆發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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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0 被拐婦女被解救方式

2.被拐婦女獲救後多返回流出地

在本報告涉及的案例中,我們已知223位被拐婦女獲救後的去向。如下圖11,超過一半的被拐婦女返回到了流出地——回到了原籍或原常居地。

但也有39%的被拐婦女沒有選擇返回,如18%的被拐婦女因爲已經在拐賣地生養子女,從而選擇留在收買人家繼續生活,14%的被拐婦女沒有生養子女,也選擇繼續生活在收買人家。

除這些路徑之外,還有一些被拐婦女前往了非原籍地區、非收買人地區的第三地點,一些則被送至社會福利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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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 被拐婦女獲救後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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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拐兒童案件地域分佈

本報告共包含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案件刑事一審判決書363份。省份分佈方面,山東省案件數量最多,達到115件;其次是福建省(65件)、河北省(54件),拐賣兒童問題地域分佈不均(下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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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2 案件地域分佈

(二)被拐兒童性別比

如圖13,本報告中所涉363份與拐賣、收買兒童相關的判決中,共有被拐兒童493人,其中男性304人,女性184人,未提及性別5人,男女比爲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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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3 被拐兒童性別

(三)被拐兒童年齡

從被拐兒童年齡來看,除去未知年齡的118人,剩下的375人中,0歲嬰兒數量最多。其中,按照被拐兒童樣本性別比例計算,0歲男嬰(佔被拐男童的70.07%)比0歲女嬰(佔被拐女童的62.50%)佔比更大。

此外,10歲以上被拐女童人數高於被拐男童,一些地區存在“買妻”現象,因此大齡女童更易成爲拐賣對象。後文關於收買目的的統計中也表明,收買10歲以上女童的8個案例中有7個案例是以結婚爲目的的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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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4 被拐兒童年齡

(四)被拐兒童流出地

從被拐兒童的流動路徑來看,來自山東省的被拐兒童最多(80名),其次是福建省(77名)、河北省(38名)和山西省(3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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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5 被拐兒童流出地分佈(中國大陸)。此外還有6名兒童從緬甸被拐賣至中國,8名兒童從越南被拐賣至中國。

(五)被拐兒童流入地

被拐兒童流入最多的也是山東省(183名),其次是福建省(81名)、河北省(65名)。總體而言,無論是拐賣還是收買,山東省、福建省和河北省都是發生數量最多的幾個地區,這表明這三個省份不僅是拐賣兒童的主要來源地,也是兒童收買的主要目的地。

橫向比較來看,拐賣與收買數量的地域分佈重合度較高。此外,貴州省、湖北省、江蘇省、內蒙古自治區、山西省、陝西省、四川省、雲南省等省份拐賣數量比收養數量更多,表明這些省份更多的是被拐兒童來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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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6 流入地分佈

將來源於某地的被拐兒童與流入該地的被拐兒童數量結合性別綜合分析,與總樣本中被拐兒童男女比1.65比較來看,來源於江西省和流入江西省的被拐兒童的男女比都遠超1.65,分別爲6.50和22.00,反映出較強的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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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7 各地流出兒童及流入兒童男女比

此外,圖17中沒有顯示數值條的國家/省份中,除了內蒙古無被收買男童、天津市無被拐出及被收買男童,其他國家/省份都是由於沒有被拐女童而無法顯示。這些地區被拐兒童的具體性別情況參照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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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8 被拐兒童性別與來源地、流入地關係

(六)收買價格

在收買價格方面,如圖19所示,被拐兒童價格集中在3萬元到7萬元之間,以5萬元到6萬元區間最爲集中。其中,被拐男童價格集中在5萬元到9萬元之間,被拐女童價格集中在3萬元到7萬元之間,被拐男童的平均價格高於被拐女童。

此外,相對高價區間內被拐男童數量大於被拐女童數量;即使被拐女童總數小於被拐男童,但在相對低價區間內被拐女童數量仍超過了被拐男童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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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9 收買兒童價格分佈

注:關於收買價格的確定,若僅買賣一次,以該次成交價格計算;若存在轉賣的情形,則取所有成交價格的平均值。

(七)拐賣兒童的手段

從拐賣手段來看,近四成被拐兒童的被拐手段沒有在判決中體現。在已知拐賣手段的案例中,親屬出賣數量最多,佔35.29%;其次是他人轉賣,佔25.76%。

此外,雖然拐賣手段中介紹結婚僅有一例,但通過統計收買目的可以看出,有8例以結婚爲目的對女童的收買,且女童年齡都在11-14歲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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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0 拐賣兒童手段分佈

(八)被拐賣兒童的解救情況和後續情況

1.被拐獲救兒童以公安機關解救爲主

在本報告涉及的案例中,半數案例沒有提及被拐賣兒童的被解救情況。在提及解救情況的案例中,大多數被拐兒童是經由公安機關解救(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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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被拐兒童被解救方式

2. 被拐兒童後續情況

類似的,有超過半數案例未提及被拐兒童後續情況。在提及後續情況的案例中,有近一半被拐兒童被送至社會福利中心,繼續生活在收買人家和返回流出地的比例接近,各佔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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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被拐兒童後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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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輕緩化,平均刑期僅爲九個月;

· 普遍適用緩刑,實刑率低;

· 法院最大限度地適用從寬情節對收買人作寬緩處理,既考慮法定情節,也考慮酌定情節;

· 儘管法律規定收買婦女後有其他犯罪行爲的應當數罪併罰,但實踐中的數罪併罰比例極低。

(一)刑期

爲便於計算平均刑期並直觀地表現收買人被實際處罰的刑期,參照《刑法》第41條、第44條的規定,將管制刑期折半計算,將拘役刑期等比折算成有期徒刑刑期。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據此,可得出90%的收買人被處罰刑期爲1年以下;被判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收買人佔比10%,其中被處罰刑期爲2年至3年的收買人有6名,被頂格判處3年有期徒刑的收買人僅有2名。

綜合來看,司法機關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量刑的平均刑期爲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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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3 收買人被處罰刑期

《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基本刑爲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人販子可判處死刑;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最高法定刑爲3年有期徒刑。

儘管如此,從公佈的判決書來看,絕大部分收買人僅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相當一部分收買人被判處拘役、管制或定罪免刑,量刑呈現明顯的輕刑化。

(二) 緩刑適用比例

樣本案例中,收買人被適用緩刑的比例爲74%,另有4%的收買人被判處管制、8%的收買人定罪免刑,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實刑率較低,僅爲14%。

《刑法》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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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4 收買人是否被適用緩刑

(三)從寬情節適用

《刑法》第241條第6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適用寬泛

如下圖25所示,僅有49名收買人(佔比約4%)沒有被適用從輕或減輕情節,47%的收買人被認定具備1個從寬情節,49%的收買人被認定具備2個以上從寬情節。因此,就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言,司法機關對收買人幾乎一概適用了從寬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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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5 收買型犯罪的常見從寬情節與適用情況

如圖26、27所示,法院認定共有192名收買人具有“按照被買婦女意志,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從寬情節,共有276名收買人具有“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從寬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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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6 按照婦女意願不阻礙返回的收買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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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7 對兒童無虐待且不阻礙解救的收買人量刑

2. 修法後適用緩刑比例顯著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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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圖28 修正案前收買婦女量刑佔比;右:圖29 修正案後收買婦女量刑佔比

2015年的立法修改意在加強對收買型犯罪的打擊,修正案生效後,司法機關對具有上述情節的收買人在量刑方面也相應作出了調整。如圖28至31所示,收買人定罪免刑的比例大幅下降,適用實刑的比例有所上升。

需要說明的是,修正案生效後,除犯罪行爲發生在2015年11月1日以前的收買人適用“從舊兼從輕”規則,第246條第6款不再單獨作爲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行爲人的出罪依據。

但該從寬情節與其他法定、酌定情節疊加,法院可能據此認定收買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據《刑法》第37條對收買人定罪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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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圖30 修正案前收買兒童量刑佔比;右:圖31 修正案後收買兒童量刑佔比

儘管適用實刑的比例提高,修正案生效後對收買人適用緩刑的比例卻顯著上升。從寬量刑的具體幅度由法官依據個案實際情況自由裁量,而司法機關均在最大限度上適用該從寬情節,導致修正案生效後對收買人適用緩刑的比例提升了10%左右。

從這一角度來看,審判實務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爲人仍堅持寬緩處理,這一做法與加大對收買人處罰力度的精神相悖。

(四)數罪併罰情況

《刑法》第241條規定,實施收買婦女行爲後,又實施強姦、限制人身自由、傷害、侮辱等其他犯罪行爲的,應當數罪併罰

考慮到絕大多數收買人是以婚配生子爲目的收買被拐婦女,收買行爲極易附隨其他犯罪行爲:收買人對被拐婦女進行猥褻、強行發生性關係、限制自由或侮辱打罵。

但在樣本案例中,有4名(佔總比0.3%)收買人以本罪與拐賣婦女罪並罰,有7名(佔總比0.6%)收買人以本罪與強姦罪並罰,有4名(佔總比0.3%)收買人以本罪與強迫賣淫罪並罰,有2名(佔總比0.2%)收買人以本罪、強姦罪與非法拘禁罪並罰。

總體而言,收買人被法院判處數罪併罰的比例約爲1.4%。

以(2016)豫1726刑初351號、(2018)贛0681刑初233號爲例,被拐婦女經司法鑑定爲患有精神疾病、無性防衛能力的婦女,收買人與被拐婦女以夫妻名義生活兩年半以上。

351號案中,法院在事實認定部分明確表示“期間收買人多次與被拐婦女發生性關係”;233號案中,法院查明被拐婦女已與收買人生育一子。

然而,兩案的收買人僅被判處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不僅沒有因其行爲構成強姦罪而數罪併罰,本罪甚至得到了從輕處罰:351號案的收買人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233號案的收買人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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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2(2016)豫1726刑初351號刑事判決書

在現行立法下,不同於拐賣婦女、兒童罪是重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則屬於輕罪,而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該罪的審判更是“輕上加輕”。

我們可以看到的是,無論是刑事立法還是司法實踐,都對收買型犯罪的打擊力度並不足夠,存在明顯的寬縱處理情況。

收買婦女的平均價格爲6萬1千元,被拐男童的收買價格高於女童,收買的女童大多數以結婚爲目的。從這些數據中我們看到:無論是婦女還是兒童,無一不被作爲商品對待。重男輕女的陳規陋習也在“市場需求”與“價格”的關係中顯露出來。

“是不是想着要逃跑呢?”“不是想,是經常逃跑。”

《被拐賣婚遷婦女訪談實錄》,主編王金玲

我們從數據中看到被拐婦女出逃的勇氣與智慧:有95位被拐婦女通過自行報警、自行逃跑成功自救,佔被解救的被拐婦女總數的31.35%。但也有5位被拐婦女因病或自殺而失去生命。而可見的數據只是冰山一角,更多被拐婦女、兒童的命運不爲我們所知。

我們也看到被拐婦女的選擇:過半數被拐婦女獲救後返回流出地,但也有39%的被拐婦女沒有選擇返回,而是繼續生活在收買人家,其中半數婦女已經在流入地生養子女。

“不記得我了嗎?”“不記得了。”“不記得媽媽了嗎?”“不記得了。”“也不記得姐姐了嗎?你還有一個姐姐。”“不記得了。”

《回家》,作者孫悅

在已知的被拐兒童後續安置情況中,近一半被送至社會福利中心,繼續生活在收買人家和返回流出地的比例則幾乎相同。

買賣人口對受害者、受害家庭造成的痛苦不可估量。餘華英一案的受害者之一楊妞花在重審一審的庭審現場控訴:“(被拐後)我媽媽變成了瘋子,我爸爸變成了酒鬼。”

但此次報告顯示,對收買人的法律處罰還是呈現寬緩的特點,主要體現爲刑期短、緩刑適用比例高、從寬情節適用寬泛以及數罪併罰比例低。這與受害人及其家庭遭受的傷害和損失,造成社會影響的惡劣程度不相匹配。

有不少人認爲,收買行爲多出於男性的婚配需求,這一需求是人之常情,並且收買人與被收買人會結爲家庭、養育子女,因此對法律上收買行爲做寬緩化處理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這種觀點完全忽視了婦女在被拐賣、收買處境中的遭遇,她們與犯罪人朝夕相處,不熟悉流入地的語言與環境,她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性自主權都岌岌可危,難以作爲完整的人自由地、有安全感地生活。所謂婚配需求、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都不能成爲侵犯被拐婦女、兒童人權的藉口。

人不能作爲商品被買賣。

參考資料:

1. 楊華:《代際責任、通婚圈與農村“天價彩禮”——對農村彩禮機制的理解》,載《北京社會科學》,2019年第3期。

2. 夏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定罪量刑規則研究》,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2期。

3. 勞東燕:《買賣人口犯罪的保護法益與不法本質——基於對收買被拐賣婦女罪的立法論審視》,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2年第4期。

4. 燕新華:《婚姻型跨國拐賣婦女犯罪的成因、危害與治理》,載《犯罪研究》,2023年第6期。

5. 古瑞華等:《論收買被拐賣婦女罪的治理走向——基於254份裁判文書的實證考察》,載《信陽師範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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