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珠海駕車撞人兇犯不能止於標籤化
珠海駕車撞人事件,對大衆心理產生巨大沖擊。輿論場如潮聲討兇犯爲“禽獸”“惡魔”,不只是對死傷羣體的同情,自覺或不自覺的“代入感”,從某種程度上折射出焦慮的社會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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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駕車撞人事件,對大衆心理產生巨大沖擊。輿論場如潮聲討兇犯爲“禽獸”“惡魔”,不只是對死傷羣體的同情,自覺或不自覺的“代入感”,從某種程度上折射出焦慮的社會情緒。
對於這類犯罪人,著名學者邁克爾·赫·斯通稱之爲 “和平時期邪惡” 的代表——“他們對自己的同胞毫無情感,只剩下無法形容的殘忍和傷害,以及讓我們震驚的邪惡。”
可以揣測的是,對於行兇人煩某而言,成爲輿論關注的焦點後,面對終將到來、毫無懸念的極刑,大抵比起默默忍受至老死,似乎更有存在感。
由此便提出一個命題:在製造慘絕人寰的撞人事件之前,兇犯煩某到底是一種怎樣的個體存在?
對此公衆是急於知曉的。網上出現樊某“假離婚受騙說”、“司法裁判不公說”等傳聞,試圖爲其無差別殺人報復社會,找到一個說得過去的原因。當然即便假說成立,也絕不意味可駕車撞人。
究竟是哪些因素,爲其個人極端暴力行爲埋下了伏筆?
在社會學上意義上,珠海駕車撞人案已不是單純的社會治安問題或孤立的犯罪現象,它在更深層的意義上折射出,在今天的社會心理版圖上,出現了一個呈畸形走勢的暴戾心理。
這一次非常不願意看到,輿論鼎沸數日、街談巷議一番之後,隨着對煩某的一紙宣判,事件成爲過去式而歸於平靜,而煩某最終成爲一個標籤化、模糊化、概念化存在。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心理成因是多層次的,犯罪產生的基本因素是社會環境,決定性因素也是社會環境。
個體原因對犯罪的產生也有影響,只不過是在社會因素基礎上產生的影響。
從微觀社會個體到宏觀社會結構的互動過程來看,煩某實施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必定是因爲其中某個或幾個環節出現了問題。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心理成因,表面上無規律可循,實質上通過抽絲剝繭的細緻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動機的確立是可以被捕捉到的。
還原一個真實的煩某,破解其犯罪心理結構,將微觀層面的個案納入宏觀社會的治理視野,從源頭上降低同類事件發生概率,意義自不待言。
極端個案並不能直接反映一個地方的治安狀況和文明程度,但是如何對待極端個案,則在某種程度上折射出社會治理的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