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與“遠洋捕撈”鬥智鬥勇

從 2023 年到今年 4 月,僅廣州一城,就有近萬家企業遭遇了‘遠洋捕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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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3年到今年4月,僅廣州一城,就有近萬家企業遭遇了‘遠洋捕撈’。

最近,#兩警察私帶警用裝備跨省抓人索財#話題登上微博熱搜。

該話題背後是一起性質非常惡劣、有損司法公信力的案件,詳情如下:

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縣公安局民警楊某某、協警佔某某爲謀取個人非法利益,私自攜帶警服、手銬等警用裝備駕駛車輛前往浙江、江蘇等地,意圖以幫忙處理案件爲由向企業家索取財物。

同年6月11日,兩人以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爲由,將企業家沈某從江蘇吳江家中帶走,沈某趁二人不備在浙江湖州德清縣境內跳車逃跑並報警。

剛開始,德清縣警方認爲兩人可能在冒充警察,準備按“招搖撞騙罪”展開偵查,結果發現二人真的是司法人員。

最終,楊某某、佔某某被判犯有濫用職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

該案件是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在“檢察護企”專項行動新聞發佈會上通報的,由此引發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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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某和佔某某奔赴外地抓捕並處罰民營企業家的做法,被官方稱爲“異地逐利性執法”,民間說法則是“遠洋捕撈”。

近年來,“遠洋捕撈”事故屢有發生,對民衆信心和民營經濟造成了不小的傷害。4月15日,有人在《廣東省情內參》上披露,近年來,廣州、深圳、東莞等珠三角發達地市已成爲異地執法的高發地,衆多民營企業因此蒙受巨大損失,以廣州市爲例,自2023年以來,近萬家企業遭遇了異地執法。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認爲,異地逐利性執法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它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公正執行,還對社會秩序、經濟發展和公衆信任造成了負面影響。

某種意義上講,“遠洋捕撈”已成爲全社會的一個隱疾。

1 圍繞“遠洋捕撈”的鬥爭

上一次“遠洋捕撈”登上熱搜,還是在今年9月。

9月3日,“浙商雜誌”公衆號發表了一篇原創文章《知名浙企疑遭“遠洋捕撈”式辦案 上百億資產或不翼而飛》,爲浙江新湖集團鳴不平。

2010年6月,浙江新湖集團斥資2.045億元從易某、馬某、胡耀尹等自然人股東手上購買了華易隆鑫公司100%的股權,從而獲得了新疆宜礦公司50%的股權。而後經過多次股份變更,華易隆鑫公司持有的新疆宜礦公司的股權減少至4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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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宜礦公司是華易隆鑫公司與中部Y市國有企業的合資公司,旗下有一座面積比澳門還大、價值高達340億元的露天煤礦。浙江新湖集團非常看重這塊煤礦,打算好好經營它。

但是,一場行賄案打亂了浙江新湖集團的部署。經中部T市檢察院查證,從2010年7月到2013年2月,華易隆鑫公司前股東前自然人股東胡耀尹累計向宜化集團前董事長蔣遠華行賄2555.23萬元。

東窗事發後,中部某法院作出判決,要求華易隆鑫公司(浙江新湖集團子公司)將所持有的煤礦股權返還給Y市國資委。

這樣一來,浙江新湖集團就要面臨失去這座大煤礦、損失上百億元的風險。

有律師認爲,Y市運用公權力掠奪了浙江新湖集團的財富,有違法理。

法院的判決還帶來一個惡果,浙江新湖集團面向內部員工發行的理財產品出現兌付問題,金額高達46.8億元。

與浙江新湖集團類似,武漢常相伴公司也宣稱自己遭遇了“異地逐利性執法”。

去年4月,南方S區公安局以伴伴App(由武漢常相伴公司運營)涉嫌開設賭場爲由,前往常相伴公司總部,將多名工作人員帶走調查。

據武漢常相伴公司爆料,該公司約3億元資金被轉入S區公安局的賬戶,公司股東個人資金也被強行划走約2000萬元。

武漢常相伴公司還稱,“因賬戶錢款被公安違法強制劃扣,公章、銀行U盾被全部扣押,致使全體1600名員工工資,數十萬平臺主播及合作伙伴合法收益無法支付,依靠平臺謀生的數十萬人員陷入生計無着的境地”。

除了大企業,個體戶的錢袋子也可能被異地執法機關盯上。

據《南方週末》報道,新冠疫情期間,義烏市多名商戶老闆都遇到了銀行卡被外地公安機關凍結的煩心事。

據瞭解,很多義烏老闆習慣用地下錢莊收付款,而地下錢莊裏面可能有“髒錢”。他們可能在無意之中被捲入漩渦中,資金賬戶就會被外地公安凍結。

一顆老鼠屎壞一鍋湯。有些案子的涉案金額可能只有幾千元,但公安機關不管那麼多,直接凍結卡里的所有資金。

更神奇的是,由於各地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相差較大,就會出現信息混亂。2021年3月,義烏商人陸放名下的一張銀行卡同時被十幾家地方公安局、派出所凍結,理由是涉外賭博。

一系列荒誕事件過後,“異地逐利性執法”成了企業家、經營者在商業競爭之外,最擔憂的事之一。

9月26日,中央政治局召開重要會議,着重強調幫助企業度過難關,並提出要規範涉企執法和監督行爲。

12天之後,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經濟形勢專家和企業家座談會。會上,國家發改委領導提出:要規範異地行政執法行爲,建立健全異地行政執法協助制度,防範選擇性執法、趨利性執法。

而在各類法律文件中,我們也能看到規範涉企執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和《公安機關禁止逐利性執法“七項規定”》。

中央提供指導性文件,地方政府則需要落到實處。

2020年11月10日,爲了保護本地商戶的合法財產,浙江義烏成立了銀行賬戶凍結援助中心。5個月後,義烏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又發佈了《致全國各地公安機關的一封信》,爲普通商戶撐腰。

今年8月,杭州市九堡派出所發佈了一則名爲《外地公安不得非法入企辦案》的通知。

裏面醒目地提及“如果外地公安沒有在本地公安的陪同下,非法入企辦案的,請立即:110報警+拍照取證”,此舉獲得全網一片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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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中國民營經濟第一省”,在11月20日的發佈會上,浙江檢察機關公佈出了自己的成績:排查查封企業資產2年以上且未解封的1.7萬餘條數據線索,幫助123家企業解凍賬戶資金7000餘萬元,解封房產6套,解除扣押汽車20輛。

浙江之外,廣東、福建、江蘇等地的態度也非常鮮明,要堅決與“異地逐利性執法”亂象做鬥爭。

2 “遠洋捕撈”背後的經濟賬

從經濟上來分析,結合新聞,實施“異地逐利性執法”風險不小,爲何仍有地方機關趨之若鶩?這要從政府的收入構成說起。

一般來說,政府有兩大收入來源: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和一般公共預算收入。

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的主要構成部分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也是我們所說的“賣地收入”。受房地產行情影響,今年前三季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23287億元,同比下降24.6%。

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可以分爲兩大類,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稅收收入跟宏觀經濟形勢高度相關,行情很難好轉。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國稅收收入131715億元,同比下降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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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地方政府必須在非稅收入上多下功夫,來彌補“賣地收入”和稅收收入的損失。

非稅收入包含八個小項,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罰沒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捐贈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中,上級監管最松、操作成本最低、資金到賬最快的項目,就是罰沒收入。

執法機關辦案裏的罰沒收入是上交到地方財政,之後地方財政根據各個單位辦案的貢獻或當地慣例,分別以財政支出的形式返還。與其他收入相比,罰沒收入更能“造富”執法人員。

罰沒收入的處罰對象又分很多種,比如個人、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資企業、事業單位。

個別急功近利、膽大妄爲的幹部,就會命令手下執法人員嚴查境內各種經濟活動 ,大搞“罰款創收”。

把本土民企都“割”完一遍後,他們的目光就會移向發達地區的民企,通過全國執法類信息系統查找外地民營的違法證據,然後就有了“異地逐利性執法”的戲碼。

或許在違規執法者來看,“異地逐利性執法”是爲單位尋找財源的無奈之舉。

2 如何預防“遠洋捕撈”

無論是出於無奈還是急功近利,“遠洋捕撈”除了需要事後處理,也需要“事前預防”。

11月12日,接受《南方都市報》專訪時,武漢大學法學博士、全國人大代表朱征夫提出了一系列專業建議。

朱征夫認爲,解決逐利性執法最關鍵的是在法律上斬斷逐利執法的利益鏈條,應考慮在審查起訴階段將案件交回原地管轄,由企業所在地或企業家經常居住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由相應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朱征夫進一步提出,從長遠來看,可以通過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釋,將刑法第64條規定的“刑事案件的罰沒所得一律上繳國庫”中的“國庫”明確規定或解釋爲“中央國庫”,即將刑事案件罰沒所得統一上繳中央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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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薛軍看來,要從根本上遏制“異地逐利性執法”,需要對地方財政的基本需求予以有效保障,否則地方爲獲取財政資金,就會有額外的動力去進行趨利性執法。

除了以上技術性的細節舉措,在意識層面,各地或許要將“異地逐利性執法”同“營商環境”強掛鉤,前者是短期的利益,後者是地方招商引資,生活安居的無形資產。

當文章開頭的企業家選擇在浙江跳車時,便已經用腳投票,而在所有遠洋捕撈事件中,表態最爲堅決的,恰恰也是全國範圍內,營商環境最好的城市。

“遠洋捕撈”的惡意可大可小,但造成的危害卻是全方位的。吳老師曾多次提到,**尊重企業家,給企業家的定力,其實只需要一點點的確定性、透明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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