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爲什麼選擇沉默式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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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仲若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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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二蘇案辯護人:黃佳德律師、仲若辛律師、王萬瓊律師、馮延強律師(由左至右)

作者 仲若辛

來源 公衆號辯護人Defenders

臨沂蘇紀峯、蘇曉峯被控故意殺人案,一審由臨沂市中級法院判處一個死刑、一個無期。上訴至山東省高級法院後,開庭六天,由徐昕、何智娟、馮延強、黃佳德四位律師出庭爲兩位七旬老人做無罪辯護。二審審了三年,裁定發回臨沂市中級法院重審。

我在案件重審階段介入新的一審辯護。和我一起爲兩位老人辯護的還有王萬瓊、馮延強、黃佳德三位律師。辯護工作團隊還有肖明靜、鄧慶文律師做輔助工作。李仲偉律師多次趕來爲辯護團隊提供幫助。鑑於兩位老人家庭困難,所以和之前的二審辯護律師一樣,我們這些律師都沒有收取律師費。

令人絕望的未審先判

通常來說,案件發回重審讓人看到起死回生的希望,但這個案件的發回卻是令人絕望。

首先,山東省高院的二審裁定僅是將刑事部分發回重審,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民事部分未發回重審。辯護人通過臨沂市中級法院得知,山東省高院認爲民事部分已經生效。也就是說,山東省高院事實上認定了故意殺人行爲的成立。在這種情況下,臨沂市中級法院的再次一審,不可能違逆上級法院的生效裁定而認定故意殺人行爲的不成立。

其次,原一審判決是經過了臨沂市中院審判委員會的集體討論的。因案情重大且疑難複雜,本次的再次一審,肯定還要經過該審判委員會的集體討論。同一個審判委員會,很難做出與之前判決完全相反的無罪判決。就像福建的念斌案,福州中院判處念斌死刑,發回重審後再次判處其死刑,再次發回重審後再次判處念斌死刑。我們認爲這種情況很可能在本案中發生。

第三,本案的公訴人是張志超冤案的公訴人朱學珍,審判長是任豔紅冤案的審判長陳剛。他們製造了重大冤案,但未受法律追究。這個冤案製造二人組來審理本案,實在令人絕望。他們能否公正審判,着實令人生疑。

第四,本來很多程序問題應該在庭前會議中解決,但這個案件的庭前會議完全是流於形式、走過場,不解決辯方提出的迴避、管轄、非法證據排除、調取新的證據等問題,對於我和王萬瓊律師介入後提出的各項申請也視而不見,拒絕再次召開庭前會議,法官甚至拒絕和辯護人溝通,連電話溝通也拒絕。他們決定直接開庭。但2024年5月16日的庭審,因未向各辯護人送達起訴書而被迫停止。

以上諸多因素,讓我們對本次一審陷入深深的絕望。我們認爲,既然“我辯我的,你判你的”,那就乾脆不發表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了。加上兩名被告人也在5月16日的庭審中明確要求案件移出臨沂,否則拒絕接受法庭的審判,我們決定不再發表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兩名被告人家屬對我們的決定表示認同並堅決支持。

四天庭審的事實證明,審判沒有公正可言

雖然確定了那樣的辯護方案,但開庭時,我們仍然就程序問題發表意見,仍然盡最大努力說服法官,讓案件回到正軌。但是,不但阻擊未能完成,接下來發生的事情讓我們更加絕望。

9月3日開庭第一天,被告人蘇曉峯雙手帶血進入法庭,向辯護人反映其被法警暴力拖拽致使手部受傷。之前蘇紀峯也反映其被法警拖拽手銬拖出法庭致使手部受傷。以前我們只能在張志超、任豔紅這樣的案件中看到偵查機關的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從未見過案件到了審判階段,被告人還在遭受體罰虐待。兩名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接受臨沂市中級法院的審判,要求將案件移出臨沂。我們注意到,審判長陳剛將被告人高壓159視爲血壓正常,進而安排繼續開庭,而其找來的醫生明確表示高壓140以下才是正常;公訴人朱學珍,在休庭檢查傷情期間,坐在那裏和其他檢方出庭人員談笑風生,枉顧法律規定的監督職責。無論是公訴人還是審判長,對人的生命的漠視令人心寒。

第一天的庭審結束後,法庭竟然拒絕辯護人複製庭審筆錄。這是我們之前從未遇到過的。

9月4日開庭第二天,審判長一上來就宣讀庭前會議報告,駁回辯方的全部申請,並且故意不安排聽取辯護人對庭前會議報告的意見。對公訴人的迴避申請本來應該由檢察長決定,但法庭也越俎代庖決定了。兩名被告人拒絕回答公訴人訊問,多次大聲表示:案件移出臨沂,不和冤案製造者說話。辯護人向法庭明確,鑑於法庭已經毫無公正可言,庭審是在走過場,辯護人將不再發表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隨後的排非調查程序,成了公訴人單方的獨角戲。

9月5日庭審第三天,審判長陳剛宣佈:“經合議庭評議認爲,相關證明材料能排除二被告人供述系非法的,供述可以出示,其真實性和關聯性在舉證質證環節,發表意見。”

陳剛審判長在任豔紅案的判決書中幾乎也是這樣寫的:“被告人任豔紅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客觀真實,且可以排除刑訊逼供的可能。”之前的庭審中,公訴人朱學珍也曾口口聲聲說,訊問筆錄顯示保障了喫飯、休息,陳剛審判長在任豔紅案的判決書中也是這麼說的:“2011年8月8日、9日的訊問筆錄亦顯示公安人員訊問期間安排休息、喫飯等情節。”而事實證明,任豔紅案是個冤案。

9月6日庭審第四天,公訴人朱學珍繼續有選擇地播放蘇紀峯的訊問錄像,只播放他被刑訊逼供後的供述錄像,未播放在重審階段聲稱遭到刑訊逼供的辯解錄像。在之前的排非調查程序中,朱學珍明確表示,本案部分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在移送過程中遺失。

後來,朱學珍又開始朗誦蘇曉峯的供述筆錄。這同樣是蘇曉峯在刑訊逼供及刑訊逼供的影響下形成的重複供述筆錄,同樣被她聲情並茂地朗誦出來。但蘇曉峯在看守所內第一次被訊問時,曾經多次提出偵查人員迴避,並且明確說明他們沒有殺人,這個案件是一個錯案。爲此,蘇曉峯當時被偵查人員長時間辱罵、威脅、逼迫。可這些內容,被她歪曲成偵查人員在對蘇曉峯進行政策和法制教育。即便如此,我們且看她如何播放相應的訊問錄像,她敢播放嗎?

下午,不出所料,公訴人朱學珍當庭播放蘇曉峯的訊問錄像時,果然將上述蘇曉峯被辱罵、威脅、逼迫的錄像給隱匿了。蘇曉峯辯解無罪的內容,統統沒有被記錄、播放;偵查人員對蘇曉峯的辱罵、威脅、逼迫,也沒有被記錄、播放。錄像中的真相,被她徹底隱匿。

這種隱匿證據的手法,她在張志超案中也幹過。有四名同學的證言證明張志超參加了早操,沒有作案時間。但這四份證言被朱學珍隱匿,致使冤案釀成。

“沉默式辯護”及其職業倫理問題

“沉默式辯護”是刑辯同行對我們這種辯護方式的稱呼。當然,拒絕發表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不是拒絕辯護,也不是對證據無異議。這種辯護方式是一種特定狀態下的無奈選擇:死刑案件,一審階段,未審先判。而且這個案件已經經歷過一次二審,二審開庭六天,對證據的質證相當詳盡,辯護意見也很給力。現在重回一審,鑑於上文所說的原因,即便我們發表詳細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也改變不了判決結果。只要案件不移出臨沂,甚至說只要案件不移出山東,案件就沒有公正可言。另一方面講,死刑案件二審必須開庭審理,即便我們一審採取這種拒絕發表意見的方式,二審仍有機會。也可能,一審這種辯護方式會促進二審法院對案件更加重視。

關於這種沉默式辯護涉及的職業倫理問題,我在庭上闡明瞭不再發表意見的理由:“辯護人之所以爲辯護人,乃基於被告人的委託,辯護人的職責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鑑於被告人拒絕接受法庭審判,拒絕發表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辯護人無權超出被告人的意願去辯護”。如果我們和被告人就如何辯護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那就要解除委託關係,退出辯護。但這個案件中,兩名被告人及其家屬對我們的沉默式辯護極爲認同。他們不認爲我們沒有履行辯護職責,相反,他們認爲我們很華麗而又完美地履行了辯護職責。

2024年9月8日寫於臨沂



致謝

感謝這些天來前來法院旁聽本案的人員,尤其是各地的律師朋友們,有北京安志軍律師,海南杜家遷、張凱律師,上海葛紹山、胡孫承、姜茂坤律師,山東劉慧君、劉偉、吳雨、李仲偉、英政、陳思彤、王豔、張煥坤、杜孝勇、李文昌、張榮娟、李華、孫中聖、李曉律師,等等。你們能來旁聽,是對被告人及其家屬們莫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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