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嗣源:再與陳安教授商榷

需要說明兩點,首先,謝謝陳先生對我文章的回覆,真心地致以謝意,因爲幾乎沒有人這樣認真地、像樣地花費時間跟我探討“重大問題”,而這恰恰是我所渴望的。其次,我不是教授,雖然在華東理工大學教過書,但後來我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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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說明兩點,首先,謝謝陳先生對我文章的回覆,真心地致以謝意,因爲幾乎沒有人這樣認真地、像樣地花費時間跟我探討“重大問題”,而這恰恰是我所渴望的。其次,我不是教授,雖然在華東理工大學教過書,但後來我離開了高教系統。

下面將與陳先生探討兩個問題,其一,還是關於“人民”,其二,還是關於“民主”。我覺得,討論之前,先得把所使用的語詞、概念所指的意義確定下來,否則,討論了半天,各說各話,無法交集。

我對“人民”這一語詞的意義確定爲:它指稱某一疆域內所有公民(國民)的集合。譬如,中國人民、上海人民、美國人民,等等,還如美國憲法的第一句話:“我們合衆國人民”中的“人民”所指的意義。

既然,“人民”是指所有公民的集合,那麼其中的任何個人或一羣人,都不能代表“人民”,因爲個別人或一羣人不是“所有公民”。無論是魯迅筆下“拿革命黨人的鮮血蘸饅頭喫的羣衆”,或是韶山的“革命羣衆”,還是批鬥知識分子的“革命羣衆”,都不能代表“人民”,他們的所作所爲不能稱之爲“人民”的作爲,他們的主張決不是“人民”的主張。同理,無論在烏魯木齊路集會的人羣,或是在大學校園手舉白紙的女生,也不能代表“人民”,他們的所作所爲也不能稱之爲“人民”的作爲。

陳先生談到“對人民的評價”,對不起,我認爲無法對“人民”進行評價。對一個人或一類人可以做出評價,譬如說,這個人是好人、是壞人、是笨蛋、是高人、是個善良的人、是個邪惡的人等等,或對某一類人做出評價,說這類人是天不怕地不怕的冒險家、那類人是勇敢的行義之人、這類人懶惰成性、那一類人作惡多端等等。但是,對“人民”不能做出如此這般的評價。譬如說,“人民是偉大而神聖的”,可以這麼說嗎?“人民”所指稱的集合之中有好人、有壞人、有君子、有小人、有白癡、有黑幫、有三教九流、有雞鳴狗盜,難道包括這各色人等的“集合”——人民——能用“偉大而神聖”的字眼來評價嗎?無論對“人民”做出好的評價還是壞的評價,都是不合邏輯的。

故而,陳先生說我受到西方“政治正確”與毛時代教育的雙重影響,因此對“人民”狂熱地吹捧、崇拜,這純粹是他自己頭腦中的想象,既不合事實也不合邏輯。當然,與此相反,用“政治白癡”、“腐化”、“墮落”、“退化”、“懶惰”等等這些字眼來描述“人民”,也純粹是他自己頭腦裏的想象,還可能招來嘴巴。譬如說,中國的“人民”是“政治白癡”,那麼任何一箇中國人都會跳將起來憤怒地大喊:我不是“白癡”的一員!

應當肯定,“人民”這一詞語的確十分重要,不是因爲它“神聖而偉大”,而是因爲它與民主的定義密切相關。當我們說“民主”的詞義是“人民的權力”之時,就表明“人民”與權力、與政治有所關聯了。“民主”是一個政治概念,而“人民”則成爲這一政治概念的內涵之一。在政治哲學的傳統裏,哲學家一般都用“民主”這個詞語來指稱某種政治體制,於是,“人民”就在政治體制中擔當了重要的角色。使用不堪的語詞表露對“人民”的蔑視,是萬萬不能接受的。接下來,將討論關於“民主”的問題。

民主是什麼?民主是一種政治體制(政體),有多種政體,如共和、專制、獨裁等等,如果要對民主政體下定義的話,就必須指出民主與其它政體的區別。據此,我認爲民主的定義如下:民主是一種政治體制,它具備區別於其它政體的兩大重要特徵,一是確立了人民的權力,二是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民主不等於選舉,通過選舉來產生領導人的做法,自古以來在形形色色的人類組織中出現過無數次,美國建國初期建立的“共和政體”,其每一屆總統都是選舉產生的。民主不是多數統治,如果是因爲選舉運用了多數原則就導致多數統治或多數暴政,那麼美國先前建立的“共和政體”也同樣運用多數原則,是否也會導致多數統治或多數暴政呢?選舉和運用多數原則不是民主政體的特徵。

上述這個定義,是從已知的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或者說是從美歐發達國家民主化進程的經驗教訓中總結出來的,以美國爲例加以說明,這裏只能簡明扼要地說一說。

十七世紀後期,英國哲學家洛克總結了歷史的經驗和“光榮革命”的經驗,寫就了《政府論》一書,洛克從政治演變的經驗教訓中提煉出若干政治理念,其中最重要的有三點:一是,權力來自人民,權力的職能是保護人權(生命、財產、自由等),二是,由人民通過協議選擇政府的領導人並授予權力組建政府,三是,社會始終保留着最高的權力,即人民的權力,它高於國家或政府的權力,它對國家或政府的權力進行定期更替,並加以監督。

洛克的政治理念直接影響着美國建國初期的政治精英,推動了“美國革命”,在新建的美國建立了稱之爲“共和制”的政治體制。當時美國的政治精英們反對建立民主政體,並認爲民主就是暴民統治。所謂“共和制”的主要特徵,就是隻有少數人有權參與“共和”(或說共享權力),大多數人被剝奪了政治權利。到十九世紀六十年代,共和制的美國政治秩序遭遇了一場巨大混亂,國家被分裂,內戰持續了四、五年。導致這場大亂的原因之一,就是“共和制”所規定的、大多數人不準擁有平等的政治權利(包括黑人、女人、窮人等)。於是,內戰的直接成果之一,就是產生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寫明所有公民平等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或者說,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但是,在實踐中遇到種種阻力,直到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經過牽動全國的民權運動,終於在實踐中貫徹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從此以後,美國的政治精英和知識精英們,完全忘掉了建國元勳們(如聯邦黨人的主將漢密爾頓)說過“民主是暴民統治”的話,爭先恐後地投向民主的麾下,歌頌民主,以美國民主爲榮。他們之所以把自己國家的政治體制稱之爲“民主”,是因爲美國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所有美國人都是享有平等權利的公民,都可以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共同參與選舉,在美國社會的政治生活中出現了“人民”——所有公民的集合——行使權力的政治實踐,由此確立了“人民的權力”是最高權力(過去只有“少數人的權力”),他們在每一屆總統及國會議員的選舉中,都親身經歷過這一最高權力對選舉做出裁決的事實,而“民主”的詞意正是“人民的權力”,所以,用“民主”來命名自己國家的政治體制,成爲美國大多數人的共識。

所以,豪不誇張地說,上述關於民主的定義,是以歷史的事實爲依據,是從以美國爲代表的政治演變的經驗教訓中抽象出來的。

陳先生恐怕不會同意以上對“人民”和“民主”的解釋,他說:“從共和制到民主制(普選制),包括鄧先生引用的美國憲法修正案,固然體現了歷史的進步。然而對歷史進步的性質、得失與後果也要分析,許多事或許要等數十年、幾百年纔看得清楚。”他的意思是說,若干年後,可以看清楚從共和到民主到底是否進步。他說,“奠定美國成爲世界上最強大國家的政治制度(即1788年《美國憲法》)是共和制,而不是民主制。”他說:“共和制之精髓(或原意)並非一人一票的人民大衆的統治(即民主制),它是社會精英階層對國家的統治。”一句話,陳先生鍾情於美國初期建立的“共和制”,從“民主制”回到“共和制”是他的政治理想,取消“一人一票”、實施精英統治是他的主張(他好像忘記了任何時候統治者都是精英的事實)。這就是我和陳先生的分歧,如有可能,希望有更多交流。

最後,有句話令我疑惑,陳先生寫到:“最終邁向全面民主化”,難道這又是他的理想?“全面民主化”指的是什麼意思?與“回到共和制”是不是一回事?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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