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穎超與新中國首部《婚姻法》,力排衆議,主張一方堅持離婚即可離婚

結婚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離婚方面,除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外,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時,亦准予離婚。這就保證了男女雙方結婚和離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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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曉兵 徐 忠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佈實施的第一部基本法律。作爲《婚姻法》起草小組主持者的鄧穎超,爲《婚姻法》的起草和頒佈實施做了大量工作,傾注了大量心血。然而,對於這件大事過去宣傳甚少,沒有廣爲人知。現筆者收錄資料撰寫此文,以饗讀者。

一、鄧穎超承擔起主持起草《婚姻法》的重任,她強調起草工作要以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爲指導

早在1948年冬,中共中央就決定由鄧穎超主持、中央婦委負責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劉少奇同志代表中央交待鄧穎超同志主持由帥孟奇、康克清、楊立華、李培之、羅瓊、王汝琪等同志組成的婚姻法起草小組的工作。

鄧穎超同志對於中共中央交待她負責婚姻法的起草工作高度重視,認真負責。她從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高度,深刻認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中國幾千年來從沒有過的一個婚姻大法,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公佈的第一部法規。這部婚姻法是中國勞動人民長期奮鬥和人民解放戰爭勝利的果實之一。它是中國人民驅逐了帝國主義,推翻了國民黨反動統治,建立了全國性的人民民主專政,並在四分之一人口中實行了土地改革基礎上的產物,它是廣大勞動人民特別是廣大勞動婦女在婚姻問題方面的要求的集中表現。”

爲了起草好這部前無古人的、符合中國國情民心的“根本否定了封建主義的婚姻制度,也根本區別於資本主義社會的所謂‘自由平等’的婚姻法”,在一年零五個月的起草過程中,鄧穎超同志傾注了大量的心血,付出了艱辛的勞動。一開始,她領導起草小組與法制機關及有關部門的同志花大力氣對“蒐集的城市鄉村各項婚姻材料,並參考了過去江西蘇區和各解放區的婚姻法,以及蘇聯的、東歐的各新民主主義國家的婚姻法,進行了反覆的研究討論。”在研究討論中,鄧穎超和起草小組成員“依據和堅持了中華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毛澤東主席等簽署的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公佈實行的婚姻條例中規定的:廢除封建婚姻制度,實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利益等基本原則,批駁了各種不正確的意見。”

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周恩來起草的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第一章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束縛婦女的封建制度,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教育的、社會的生活各方面,均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婚姻自由。”這就爲鄧穎超主持新中國婚姻法起草工作進一步指明方向。

鄧穎超主持《婚姻法》起草小組工作的起步階段,根據馬克思主義的法學理論和《共同綱領》對婚姻制度、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法律準則,對古今中外的婚姻制度與法律進行了系統的對比研究,而她自己又特別以身作則,先行學習研究。她以歷史唯物主義的法學觀點明確指出:“資產階級的婚姻法儘管在文字上很漂亮地寫着‘婚姻自由’,但實際上廣大的勞動人民是得不到婚姻自由的。國民黨反動政府的僞‘六法全書’上雖有‘准許離婚’的規定,但同時附加了許多條件,不合條件就不準離婚,加上法院的多方爲難,實際上是沒有婚姻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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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我國幾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鄧穎超進一步批判說:“我們都知道,在舊中國,以男性爲中心的封建宗法社會的傳統,從來都保證着男子的片面的離婚自由,如封建君主時代‘七出’之條,……”“七出”,是封建社會休棄妻子的七種理由。

對於舊中國的封建婚姻法制度對婦女的迫害,早在反帝反封建的偉大五四運動中,青年鄧穎超就和戰友們一起進行過嚴肅的批判。1919年北京愛國學生髮起的“五四”愛國運動的消息傳到天津,當時正在直隸女師本科十年級讀書的鄧穎超和戰友、同學一起組織了天津女界愛國同志會,被推舉爲講演隊隊長(後爲講演團長)。她“響亮地提出,愛國不分男女。”她的“講演內容由呼籲婦女愛國,增加到喚醒女子求學、求業,爭取婦女獨立,反對封建婚姻,反對子女纏足等等”。

不僅如此,鄧穎超和母親都有着爲自己命運抗爭的慘痛經歷。她母親楊振德是湖南長沙的一戶破落的富商之家的獨生女,自幼讀書識字,又學會了中醫,嫁給廣西南寧鎮臺鄧庭忠爲續絃夫人。鄧穎超出生時,因其專橫的父親重男輕女,強迫其母把剛滿月的女兒送給別人。其母勇敢地以死相爭,捍衛了鄧穎超的幼小生命。後來鄧庭忠得罪了上司,被髮配到新疆,暴病身亡。幼年的鄧穎超隨母親過着漂泊的苦日子,從南寧到廣州,又從廣州到上海,最後輾轉落戶在天津。母親的抗爭精神,深深影響了鄧穎超,這也是她不屈不撓,毅然走上革命道路的重要原因。同時也是她爲婦女獨立鬥爭,爲爭取女權而堅決鬥爭的重要因素。

正是由於鄧穎超同志具有馬克思主義的法學理論造詣,是我國早期爭取婦女解放、反對封建婚姻制度的先行者和婚姻自由的偉大倡導者與完美實踐者,所以黨中央確定由她主持制訂新中國首部婚姻法。鄧穎超不負衆望,在當時西柏坡工作條件差、人手少的情況下,勇擔重任,全身心投入到《婚姻法》的主持起草工作中來。

二、鄧穎超在主持《婚姻法》的草案制訂中力排衆議,主張“一方堅持離婚即可離婚”

新中國的建國初期,對外實行“一邊倒”學習蘇聯。那麼,新中國的《婚姻法》如何從中國實際出發,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婚姻法》呢?鄧穎超在主持起草《婚姻法》前後,向起草小組和向幹部作婚姻法輔導報告,多次明確指出:“我們的婚姻法又不盡同於社會主義蘇聯今天的《婚姻法》。因爲蘇聯已經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蘇聯在經濟上、政治上、文化教育上、工作上,在社會生活的各方面,男女都已處於完全平等的地位。在婚姻方面,蘇聯已從根本上剷除了舊婚姻制度,充分實行了婚姻自由。正因爲這樣,所以蘇聯自1944年以後,一面保留着離婚自由的原則,一面又制定了新的離婚手續,規定離婚事件須由法院公開審理,並規定離婚要交離婚稅,限制離婚的次數。這些規定的目的就是爲了反對那些對家庭的輕浮和對婚姻不負責任的態度,爲了引導大家建立‘健全而鞏固的家庭’。”“我們今天正處在新舊交替的過渡時期,我們固然要積極建設新的婚姻制度,首先還不能不着重努力廢除舊的婚姻制度。我們當前的任務就是保障人民有充分的婚姻自由,給舊制度以徹底的破壞,爲建立新的家庭而奮鬥。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法,是一部合乎中國國情的、切合時宜的、新民主主義婚姻法。”

在整個起草《婚姻法》的過程中,鄧穎超提出的許多指導性的寶貴意見,對婚姻法初稿的擬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當時,爭議最大的問題是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兩個方面,如何體現離婚自由是爭論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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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20世紀50年代初北京市的基層幹部在街頭書寫宣傳婚姻法的板報。

1950年1月初,在中央婦委進一步討論婚姻法草稿的條文時,鄧穎超說:“大家對婚姻自由的原則無爭論,對離婚自由原則基本上無爭論。但對‘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這一條有不同意見。在政法、青年、婦女聯合座談會上,只有我和組織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堅持離婚可離,其餘同志都主張離婚應有條件。”

鄧穎超說:“我爲什麼主張不加條件,一方要離就可離呢?理由是中國長期停滯在封建社會,最受壓迫的是婦女,婚姻問題上婦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買賣婚姻、包辦婚姻是普遍現象,婦女不允許離婚,所以,一方堅持要離就讓離,主要根據廣大婦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條件,恰恰給有封建思想的幹部一個控制和限制離婚自由的籍口。過去沒有這一條,發生很多悲劇。”

鄧穎超又說:“離婚自由是否妨礙生產呢?我認爲離婚不自由纔會妨礙生產。家庭不和,哪有心思搞好生產?過去貧僱農娶個老婆不容易,不合適,湊合着過。現在不同了,現在各地各級政府法院積壓的婚姻案件及發生自殺慘劇的,多因一方堅持離婚又不能離婚造成的。這證明有些解放區現行的婚姻條例,沒有規定一方要求堅持離婚者可以離婚這一條,已不能適應婦女羣衆的需要。……總之,我堅持不附加條件,一方堅持要離即離。至於必須經過一些必要的步驟,可以在說明書上加以解釋。”

對於戀愛與婚姻觀,鄧穎超一貫認爲:男女婚姻的基礎是愛情,如果愛情熄滅,那種婚姻保持了也沒有意義。她更主張女同志要自尊自強,以革命事業爲第一生命。如果婚姻發生挫折,女同志應振作起來,以工作爲生活的主要依託。她絕不同意“老公要離婚,天就像塌下來”那種依賴丈夫的思想,也不同意靠法律強制性地限制幹部的婚姻自由。

1950年1月21日,鄧穎超專門寫了一封信,把她主持中央婦委起草的婚姻法的最後草稿送黨中央書記處審閱。

黨中央書記處同意這一稿,對於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准予離婚的條款表示支持。

七章二十七條的《婚姻法》初稿在鄧穎超報送黨中央書記處審定之前,起草小組廣泛徵求了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司法機關及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舉行了多次座談會,對婚姻法的內容和文字作了多處修改。黨中央審定的婚姻法草案又經過全國政協常委、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政務院政務委員三方面的兩次聯席座談會作了最後的修改,於1950年3月3日政務院第二十三次政務會議通過後,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會議認爲:鄧穎超主持制定的《婚姻法》,“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保障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婚姻制度。這是掃除我國封建舊傳統,實現婦女解放的一件大事。”4月13日由毛澤東主席明令公佈《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三、鄧穎超主持《婚姻法》的貫徹實施,通過報告對《婚姻法》中的重要思想予以闡述

爲了使這部劃時代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婚姻法》得以全面貫徹實施,中共中央非常重視,《婚姻法》頒佈後,專門發了《關於保證執行婚姻法給全黨的通知》,要求全體黨員一致擁護執行。鄧穎超遵照黨中央的通知精神,認真負責地擔當了狠抓《婚姻法》宣傳貫徹的重任。

在《婚姻法》頒佈後的第13天,即5月4日,鄧穎超在張家口擴大幹部會上,作了關於婚姻法的重要報告。這一報告是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對新中國的新《婚姻法》的權威性的輔導報告,充分說明她不但是新《婚姻法》的主持起草人,又是做宣傳貫徹輔導的第一人。在報告中,她談了婚姻法的制訂經過和主要內容。她說,這是一部合乎中國國情、切合時宜的新民主主義婚姻法。在第一章裏已將婚姻法的原則明確規定爲兩條。第一,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的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第二,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

鄧穎超重點闡明瞭實行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婚姻法對這兩方面都作了明確規定。結婚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離婚方面,除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外,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時,亦准予離婚。這就保證了男女雙方結婚和離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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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30日,新中國的第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佈,圖爲中央人民政府頒佈《婚姻法》的命令。

在《報告》中,鄧穎超根據黨中央關於宣傳貫徹實施《婚姻法》的通知精神,重點強調兩個關鍵問題:

一是“應該在幹部中進行學習婚姻法,改造思想的工作,要把那些重男輕女、玩弄女性的封建殘餘加以清洗,以便以身作則,保證婚姻法的正確執行。”特別要求黨員幹部堅持執行黨中央的指示,“保證婚姻法正確執行的宣傳工作和組織工作,當作目前的和經常的重要工作任務之一”。

二是要求各級黨委和人民團體,都要把對婚姻法的認識和貫徹實施,提高到黨中央通知要求的高度上來,“正確地實行婚姻法,不僅使中國男女羣衆——尤其是婦女羣衆,從幾千年野蠻落後的舊婚姻制度下解放出來,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關係,新的社會生活和新的社會公德,以促進新民主義中國的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國民建設的發展。”

鄧穎超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報告》,在報紙上發表後,當即成爲當時大張旗鼓地宣傳和貫徹婚姻法的重要教材,推動了婚姻法在全國各地的實施。千萬萬婦女和青年從婚姻法的頒佈中得到鬥爭的武器和力量,勇敢地衝破封建婚姻制度的枷鎖,走上婚姻自主、婚姻自由的光明之路,建立了幸福美滿的家庭生活。

70多年歲月的檢驗證明,鄧穎超主持制訂新中國的新民主主義社會時期的婚姻法,是我國政法史上具有開創意義的光輝一頁。隨着社會的變革和前進,全國人大又在原有基礎上,於1981年重新頒佈了新的《婚姻法》。但是,鄧穎超主持制定新中國首部《婚姻法》的基本觀點和原則仍然具有着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全國人民特別是廣大婦女都自覺傳承,繼續發展,使其不斷髮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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