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摄制电影案”当事人郭珍明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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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底,网上传出影像创作者郭珍明因拍摄视频被乌鲁木齐市文旅局拟处罚7.5万元和没收设备的消息,现象网采访了当事人。
现象网:这事情是个什么样的经过
郭珍明:是这样的,我去年9月份去新疆旅行,和一位内地的音乐人王啸聊起纪录他的创作和采风的事情,他是做当代音乐的,就是那种现场即兴的乐器和人声。我们萌生了一路旅行、沿途创作和民间采风的想法,边走边拍。新疆是个文化和音乐特别古老而富有地域特色的地方,壮丽的自然风光亦让我们沉醉。我们在南北疆、乌鲁木齐这些城市和乡村之间穿行,流连忘返。除了即兴的环境中的创作,还采集了很多民间音乐人风格独特的乐器演奏。这些表演,有些民间艺人要求付给他们一些费用,但很多都是朋友,都是免费的。整个过程大约是去年12月到今年1月份完成的,就是我们两人,我拍他的创作和采风。后来乌鲁木齐文旅局的人上门进屋检查,说根据举报,说我“涉嫌擅自摄制电影”,把我器材和资料都查封了。
现象网:他们这个行政检查和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郭珍明:文旅局执法人员当时也说不清楚是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哪条条文,他们只是说,“你去百度查”。他们也不熟悉这些条文。我后来问了律师,也自己查了。我觉得绝大部分影视艺术工作者、普通老百姓可能都不知道《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剧本梗概向电影主管部门备案”。我认为大家应当对这个法条引起注意,加以学习。
现象网:你觉得你这个拍摄行为违反了《电影产业促进法》中第13条“拟摄制电影要备案剧本梗概”的情形吗?
郭珍明:我认为完全不构成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13条,这里面涉及到几个问题:
不管是普通人还是艺术家,采用专业或者非专业器材拍摄视频,都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文化艺术创作自由,因为这是个人行为。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要求备案的是法人和组织,也就是产业化、公司化、部门化的电影制作、制片行为;电影摄制是一个异常复杂,由多种电影创作人员、电影技术人员构成,并且需要规模资金支持的产业行为和部门活动,它的创作和技术人员构成至少包括制片人、导演、编剧、演员、录音师、灯光师、摄影师、化妆师、现场剪辑师、制片、场记、助理等等一个基本的剧组构成。一个老百姓持有摄像机就能拍出电影吗?我说的是《电影产业促进法》想规范的那种电影摄制行为。
即使把我的纪录和拍摄行为定义为电影,但是我的纪录作品哪来的剧本梗概?这说明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的人没有注意到纪录片和电影的本质区别。纪录片是没有剧本的,电影才有剧本,纪录片何来“电影剧本备案”?即使把纪录片定义为电影,那也是没有剧本的电影,对于没有剧本的电影作品,《电影产业促进法》怎能要求它去“备案剧本”呢?
电影节不等于电影院,国际上的电影节展出的影像作品不同于电影院播放的电影,非常宽泛。手机拍的视频也是电影,短视频也是电影。文旅局的人认为我去年有纪录片参加了国际上的电影节,并以此认定我拍摄了的视频素材具有电影属性,违法《电影产业促进法》。这个认定你觉得符合法理逻辑吗?
现象网:你认为这个案件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局?
郭珍明:我这个案件,是中国第一例“擅自摄制电影案”(现象网注:对于当事人的这个说法,现象网表示未必完全符合史实,被采访者说法谨供参考),它在法学上的讨论空间非常大,这个案子影响肯定会很大。我会继续走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些程序。当然我是个普通的艺术工作者,你也知道,我们这种人很艰难,罚款我交不起,律师和诉讼费用对我也是一个很大的压力。
如果我这个拍摄行为都是违反了《电影产业促进法》,那中国这么多影视、戏剧、传媒、美术专业的学生、毕业生,他们的毕业创作都将考虑是不是违法行为?他们拍摄的纪录、电影、影像作品都去备案了吗?
我希望得到社会的关注,因为每一个普通公民,以后拿起摄像机或者手机进行纪录和创作,都要考虑一下,有没有触犯《电影产业促进法》?你是不是“擅自”了?
以下为当事人所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郭珍明的电影作品《混乱与细雨》海报